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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线是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经过多年建设,我省港口岸线资源尤其是沿江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强度总体较高,但部分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和岸线集约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港口岸线资源,切实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
2、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港口岸线资源整合,“腾笼换凤”,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高效整合、集约利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二、加快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一)整合效益低下的港口岸线。坚持集约高效利用的导向,以单位岸线吞吐量、税收,以及碳排放、开发强度、社会效益等为重点,修订完善港口公共码头岸线、产业项目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达不到所在区域岸线利用
3、监管指标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港口岸线利用项目,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整合。对于产业链、供应链或地方发展有特殊作用或贡献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研究。鼓励自身货源不足的产业项目配套码头向社会开放服务。(二)整合开发方式粗放的港口岸线。加强对规模小、分布散、深水浅用、多占少用、优线劣用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推动同货类公用港口岸线集中布局。坚持从严控制、整合功能的原则,合理布置非生产性码头港口岸线,归并零散的各类公务码头。(三)规范完备码头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港口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梳理已建码头相关手续办
4、理情况。对于手续不完备、不合规,且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码头,依法依规推动其占用的港口岸线整合或退出。(四)盘活闲置废弃的港口岸线。深入落实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优化布局要求,按照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要求,对于长期占而不用的港口岸线,特别是已停产或濒临倒闭的船厂、取缔或关停的化工企业、搬迁转移的临港产业等所占用的港口岸线,限期制定港口岸线清理整顿清单和盘活工作计划。对存量盘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因地制宜落实盘活条件,鼓励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三、提升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能(五)优选项目,释放盘活资源潜能。加强盘活港口岸线和相邻岸线、水陆域的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利用。推进盘活的港
5、口岸线“腾笼换凤”,优先引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固链强链项目。支持运营能力强、规范诚信的港口市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盘活的港口岸线再开发。采取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鼓励原岸线使用主体参与盘活存量岸线资源。鼓励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已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能。(六)完善结构,提高岸线利用效率。充分发挥长江-12.5米深水航道效益,加快提升泊位等级偏低、不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的码头等级。挖潜改造低效港口岸线,优化码头布置方案,提高港口岸线整体利用效率。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绿色港口、智慧港口发展目标和建设标准,提升岸线利用绿色化、智慧化水平。(七)强化供给,助
6、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全省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要求,优先保障高端航运物流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使用港口岸线资源,实现港口业态与产业链的重构再塑。进一步提升沿海港口岸线服务保障能力,引导产业向沿海地区转移,支撑沿海石化基地、精品钢基地等建设,推进港产互动协调发展。(八)把握重点,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加强港口岸线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衔接协调。沿海重点港区岸线利用可适度超前,其他港区根据需求适度发展,精准有效抓好要素保障,加快沿海港口深水化、规模化发展。沿江港口岸线利用要坚持严控新增、动态平衡的原则,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内河港口岸线利用注重
7、提高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保障重大项目落户能力,其中京杭运河港口岸线向集装箱作业区、港产园联动型作业区倾斜。港口岸线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强化港口用地、用海要素保障,为港口岸线预留足够水陆域纵深,同时加强用途管控严禁违规占用港口水陆域。临港产业陆域沿纵深方向布置,严禁贴岸布置,实现“小岸线大码头”。四、严格港口岸线资源监督管理(九)加强港口岸线利用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坚决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加强港口岸线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岸线利用巡查、检查制度,常态化监督检查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港口岸线使用定期评估和信用
8、管理制度,定期评估港口岸线使用效率效益,其结果与地方年度统计数据挂钩。推进港口岸线资源利用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十)鼓励港口岸线利用机制创新。积极探索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新模式,选择运营能力强、规范诚信的港口市场主体,统一开发港口岸线及后方陆域,建成后租赁经营,其租金用于港口岸线资源滚动开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拓宽港口岸线盘活资金来源,鼓励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基金参与,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水平。五、加强组织保障(十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完善港口岸线准入、退出等相关机制和政
9、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对盘活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符合政策规划的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对于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港口岸线使用主体,采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尽快整改到位。(十二)实施台账动态化管理。全面梳理港口岸线使用情况,对照港口岸线利用监管指标筛选一批符合盘活、整合条件的港口岸线项目建立盘活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盘活工作调度,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实施动态管理。(十三府序开展试点探索。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地区,在港产城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提升岸线集约利用水平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