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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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日期:2022.07.18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为了规范深圳市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2-1号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邮政编码:5180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破产署暂

2、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pcs,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破产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附件1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构定位】市破产管理署是依照条例设立并按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的事业单位,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第三条【举办单位】深圳市司法

3、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破产管理署举办单位的职责。第四条【履职要求】市破产管理署应当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建立完善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效能,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推进破产制度改革。第五条【支持与协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破产管理署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六条【职责一:个人破产】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以下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责:(-)确定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二)提出管理人人选;(三)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四)提供破产事务咨询

4、和援助服务;(五)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六)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七)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A)其他与条例实施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责。【职责二:企业破产等】市破产管理署承担企业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等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职能的,应当由市破产管理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拓展职责:公职管理人】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公职管理人队伍,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并降低办理成本。以下案件及事务可以由公职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但未指定管理人的;(二)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产管理署组织和解

5、的;(三)其他需要任用公职管理人的情形。公职管理人资质条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及事务范围、名册编制、薪酬保障以及规范公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具体办法由市破产管理署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市破产管理署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编入公职管理人名册。第三章治理结构第八条【管委会】市破产管理署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九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是市破产管理署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审定和修改市破产管理署章程、管委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破产事务的处理规则;(二)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三)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年度工

6、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四)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五)审定市破产管理署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六)市破产管理署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管委会结构】管委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管委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市破产管理署代表以及熟悉破产制度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破产法专家学者在内的人士组成,必要时可以聘任境外破产管理机构代表担任委员。其中,非公职人员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聘任。管委会每届任期五年,管委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7、。第十一条【解聘情形】管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解聘:(-)自愿辞去职务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四)被所在单位开除职务的;(五)无故缺席管委会会议两次的;(六)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当利益的;(七)其他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第十二条【主任委员职责】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二)检查管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组织拟订管委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四)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的,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会议召开】管委会会议至少

8、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三名以上委员的书面提议召集。管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修订市破产管理署章程的,应当经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执行机构】市破产管理署的执行机构由署长、副署长组成。市破产管理署设署长一名,副署长两名。正、副署长任期为五年,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市破产管理署实行署长负责制。署长为市破产管理署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市破产管理署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管委会负责,接受管委会监督。副署长协助署长开展相关工作。执行机构

9、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工作,管理日常事务;(二)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议;(三)组织拟订市破产管理署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提交管委会决策;(四)拟订市破产管理署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市破产管理署的财务运营和资产管理;(六)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咨询机构】市破产管理署可以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六条【报送举办单位】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将管委会决议和章程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经管委会

10、表决通过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等制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决策。第四章财务和人事管理第十七条【基本要求】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经费来源】市破产管理署运行初期,人员薪酬以及开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相关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核拨。支持市破产管理署通过提供破产办理相关的服务产品方式,逐步建立实行财政核拨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的筹措经费机制,最终实现经费自筹自支。第十九条【收费】市破产管理署可以参考国外和香港地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运营模式,遵循非营利原则有偿提供破产事务服务。市破产管理署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发展破产事务行政管理事业

11、、优化工作人员薪酬激励机制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第二十条【机构人事管理基本原则】市破产管理署应当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社会化用人机制,根据有关法定机构的政策拟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及保障】市破产管理署应当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第二十二条【培训】市破产管理署应当着眼长远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训经费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专业机构监督】市破产管理署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

12、等有关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市破产管理署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社会公众监督】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将下列事项在本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二)管理人名册;(三)破产办理相关指引及法律依据;(四)按照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破产案件信息;(五)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六)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市破产管理署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工作报告的编制工作,详细披露单位上年度工作基本情况、重要决策、重要活动、预算执行情况、计划与目标的完成情况、主要财务状况、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市破产管理署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审定,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市破产管理署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附件2: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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