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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2020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工程中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2、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组成,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专用条件可由合同双方依据工程需求进行完善及补充。3、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附录A中明确,或另行签订协议补充。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_(GF-2005-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
2、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补充。4、本示范文本使用时应当注意:(1)以口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需要选择的内容,在口中以划J一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口中以划X方式标示删除。(2)下划线和附录中空格部分,依据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以“/”标示。(3)标注于下划线上括号内文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供填写相关内容时参考,合同成稿过程中应删除。合同编号:1/24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WoltersKluwer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工程名称:委托人:咨询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o3 .工程规模:o4 .工程投资:o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1.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口项目决策阶段口工程建设阶段口项目运营阶段2.工程咨询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口工程项目管理:口项目决策:报批报建:口招标采购:口勘察咨询:口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口造价咨询:口项目运营:其他:(运行维护咨询以及BIM咨询)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录A中明确。三、工程咨询服务目标1.项目投资控制目标:2 .项目质量目标:3 .项目安全
4、目标:4 .项目工期目标:5 .其他目标:。四、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期限为:。专业咨询服务期限为:口项目决策:;报批报建:;口招标采购:;口勘察咨询:;口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口造价咨询:;口项目运营:_其他:五、工程咨询报酬1、计取方式:暂定总价口按费率计取口其他方式:。2、本合同工程咨询报酬为:o其中:工程项目管理:O口项目决策:;口报批报建:;口招标采购:;口勘察咨询:;口设计咨询:;口工程监理:;口造价咨询:;口项目运营:;口其他:O除上述正常工作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六、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1、委托人代表:姓名:身
5、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2、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O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4 .专用条件及附录A;5 .通用条件;6 .附录Bo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八、双方承诺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2.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
6、义相同。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_年_月_一日签订。十一、筌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O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份,咨询人执J分。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真:一电子信箱:一开户银行:账号:咨询人:(公章)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一邮政编码:一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一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词语定义、语言1.1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
7、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3 “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1.1.4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工程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1.1.5 ”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1.1.6 “工程咨询机构
8、”是指由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1.1.7 ”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8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1.1.9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延期增加的工作。1.1.10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11 “参建方”是指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1.1.12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
9、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 .委托人义务2.1 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工程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2.2 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2.3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2.4 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工程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5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
10、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咨询人。2.6 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咨询人下达。2.7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2.8 委托人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咨询人予以配合。3.1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3
11、.2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3 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报送项目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人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3.4 咨询人委派的工程咨询机构主要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一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5 咨询人应当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12、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组织交验实体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当报委托人同意后遵循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6 咨询人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3.7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3.8 咨询人应当在工程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工程审计工作。3.9 咨询人应当在工程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3.10咨询
13、人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3.11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12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3.13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14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
14、,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3.15咨询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3.16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4.委托人权利4.1 对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4.2 对工程建设过程和
15、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3 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工程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4.4 决定是否同意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4.5 要求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6 对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4. 7对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5.咨询人权利5.1 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5. 1.1提出选择参建方的建议。5. 1.2知晓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5.3.3 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工程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5.3.4 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