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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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八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关键词】反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支持起诉【基本案情】黄某(女)与余某(男)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余某某。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15日,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导致黄某不堪忍受欲跳楼轻生。2022年H月2日,黄某因余某长期实施家暴、有吸毒恶习,且自身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生

2、活困难,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离婚。【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受理情况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经初审研判认为,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遭受其吸毒丈夫实施的家庭暴力,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身维权能力较弱,对其支持起诉,符合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依法应予受理。审查过程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调查核实。检察官向黄某详细询问了婚姻家庭、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认真听取了黄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意愿和诉求,同时还走访黄某居住地所在社区,了解黄某家庭生活、工作收入、夫妻关系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余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染上吸

3、毒恶习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及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等关键事实。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召开案情研讨会,听取本人和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三是针对黄某反映无法获取家暴报警记录、余某吸毒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问题,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协助调查通知书,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提供证实余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染上吸毒恶习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以及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为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夯实了证据基础。四是同步开展司法救助。经调查,黄某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与女儿居住于月租仅20

4、0元的出租屋内,其女儿在校相关费用长期延迟缴纳,家庭经济状况较差。该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依托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给予2.3万元司法救助金,缓解黄某生活困难处境。五是多方联动全方位开展综合帮扶。为防止余某继续家暴给黄某及其女儿造成身心伤害,该院主动联系属地派出所重点关注黄某家庭,及时处置制止家暴行为;与区禁毒办、属地街道办进行沟通对接,加强对余某的毛发定期检测和禁毒教育引导,防止因复吸而妨害黄某及其女儿正常生活。针对黄某失业无收入、延迟缴纳其女儿学习费用等生活困境,主动对接区就业

5、服务管理部门,为其寻找、提供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积极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学校每年减免服务费、餐费等4000余元,并由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六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和维权引导。针对黄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担心其人身安全问题,检察官向其宣讲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引导其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法律途径保护自身人身安全。支持起诉意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

6、期间不仅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而且长期有吸毒恶习并被行政处罚,损害了黄某的民事权益,黄某与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作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2022年12月26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黄某起诉离婚的决定,建议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裁判结果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黄某诉余某离婚案后,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不仅宣读支持起诉意见,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还协同法官对余某的家暴行为、吸毒恶习等开展法庭教育,教育其遵纪守法、戒除毒瘾,禁止家庭暴力,认真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

7、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3月14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黄某与余某自愿离婚;二、余某某由余某抚养,黄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医疗费在保险报销后仍需支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由余某和黄某凭正式票据各自承担50%;三、黄某可随时探望余某某,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余某和黄某自行协商;四、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商定,离婚后女儿余某某与黄某共同生活,由黄某抚养照护。【典型意义】(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被家暴妇女合法权益。“家务事”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家庭

8、受国家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明文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新增规定国家机关等可以支持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进一步体现了支持起诉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独特价值作用。实践中被家暴妇女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处于弱势一方,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对象之一。本案中,余某多次实施家暴,且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其行为直接危害黄某及其未成年女儿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

9、法定情形下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通过支持起诉支持受家暴妇女依法维权,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重建良好成长环境,让民法典这部公民权利保护“宝典”真正落地,“典”亮人心。(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现支持起诉最佳保护效果。家庭暴力直接危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应当注重系统观念,因案施策,通过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救急解困,传递温情,依法保障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被家暴妇女、未成年子女身心保护及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在依法支持起诉同时,主动协助被家暴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协同保护、维权引导、生活就业帮扶等工作,通过“一体化救助+多元化帮扶+长效化保护”,能动解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和生活困境,最大限度实现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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