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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西安市鄂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与冯某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四审理法院:西安市都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陕0118民初4376号裁判日期:2021.12.0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998年3月20日,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户县渭丰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租赁该村132亩土地,用于经营种植或养殖业,租赁期限为25年,即自1998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2008年4月30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5年至2029年3月11日。被告冯某汉系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
2、1年5月26日,冯某汉与户县渭丰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西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冯某汉全部享有和承担。冯某汉在租赁土地期间,案涉土地上被多次倾倒大量建筑渣土和垃圾,因被盗挖砂石,在案涉土地区域西南角形成28亩砂坑和西北角形成5亩砂坑各一个,东南角土地堆附大量建筑垃圾,土地遭到严重破坏。当地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2018年5月,户县渭丰乡某村民委员会撤村合并为陕西省西安市鄂邑区渭丰街道某村民委员会,2021年7月6日,该村民委员会起诉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裁判结果】陕西省西安市鄂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汉在租赁土地期间,涉案土地被
3、长期指荒,2018年至2021年期间该土地存在长期非法采挖砂石,承包地内形成多个大型砂坑,区域内土地被大量废弃砖块和黄土组成的废弃建筑混合物堆积,部分砂坑被盗挖后用建筑渣土和垃圾进行了填埋,土地自然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本案所涉农业用地长期、反复地遭到不法人员掠夺性的破坏,与冯某汉长期看管不力,未采用有效管控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村委会提出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解除案涉合同、冯某汉向原告返还132亩土地、原告向冯某汉返还土地承包费94453元的判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向有关责任主体发出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土地保护的力度。建议通过安排人员值守或不定期巡查、鼓励群众举
4、报等多种举措,加强对所辖土地的看护、监管;二是加大对土地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等方式,营造保护土地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及时对遭受破坏的土地进行复耕复种。开展全面排查,是否仍有类似情况,加大与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联动力度,开展对砂坑联合复耕复种行动,力争做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因土地承包人未尽监管和保护义务致使土地生态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承包方应当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冯某汉怠于履行保护土地义务,导致案涉土地遭到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使承包方承担了违约责任的同时,认真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主动发出司法建议,有力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百亩土地的复耕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的正确处理,对于引导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树牢“耕地保护、人人有责”观念,严守土地保护义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断增强土地保护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