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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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三)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口口口O第二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六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

2、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第四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评级标准第二十一条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个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一)首次评估是指个人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在我行网点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持续评估是指个人客户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或网上银行完成

3、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理财人员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第五章销售管理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二十九条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我行为理财产品设置了适当

4、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Rl级和R2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R3级和R4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R5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条各支行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口口口;(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

5、十一条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六章销售网点管理第三十九条理财人员人数为零后,在三个月内仍无法补充理财人员到岗的理财产品销售网点,支行应及时报告总行个人金融部,取消其理财产品销售网点资格。第七章理财人员管理第四十五条理财人员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

6、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四十六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四十七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

7、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四十八条理财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一条继续培训(一

8、)理财人员应通过参加继续培训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由我行组织举办或组织参加的理财专题培训讲座。2、理财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或由其他机构、专业人士举办的与理财相关的专题讲座,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如学员证、结业证书、讲义、门票、学习心得,其他员工证明等)。3、对总行下发理财文件、理财资讯等学习资料进行集中学习、讨论。4、对支行下发的学习资料进行自学,并在自学后通过相关测试的。5、其它经总行认可的培训方式。(二)理财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三)理财人员的培训情况应记录存档,以备抽查。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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