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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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我行员工要严格遵循反洗钱保密原则,对实行客户身份识别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我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或代理关系的存在,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

2、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对于这些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手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需核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一)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军人或武装警察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

3、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6、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客户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客户身份。以上证件的出具,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二)法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以下证件: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2、非法人企业:企业

4、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4、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5、军人、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6、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证书;7、宗教组织: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8、民办非企业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9、外地常设机构: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10、外国驻华机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11、个体

5、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3、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4、其他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还包括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对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行有效核对;对机构信用代码证可通过查询机构信用代码证应用服务系统进行有效核对。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应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内容。(一)自然人的身份基本信息:1、姓名;2、性别;3、国籍;4、职业;5、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6、联系方式;7、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

6、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二)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基本信息:1、名称;2、住所;3、经营范围;4、机构信用代码;5、组织机构代码;6、税务登记证号码;7、可证明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8、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第十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介质包括业务申请书(表)、业务交易凭证等纸质介质和核心业务系统等电子介质,我行应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应的登记介质进行登记,并确保同一种介质上的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采取身份识别措施时,若能确保我行核心

7、业务系统等电子介质上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不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信息。第十一条总行职能部门、各支行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一)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一定金额以上需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金融服务时,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二)存在代理关系时,分别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采取相应的身份识别措施。(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出现特定情形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六)保

8、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十二条我行在以开立账户、提供保管箱服务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和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若上述业务由他人代理的,我行还应同时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第十三条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包括单位和个人)提供现金汇款、现金通存通兑(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另行规定)、现钞兑

9、换、票据兑付(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O美元以上(含起点金额)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若上述业务由他人代理的,我行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四条为在我行开户的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起点金额)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

10、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若上述业务由他人代理的,在代理存款时如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我行可只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在代理取款时我行应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第十五条为自然人客户(付款账户户主)办理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所有通兑业务时,应核对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理,若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不含起点金额)以下的,如代理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

11、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可只核对代理人(即代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若单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起点金额)以上的,应同时核对户主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我行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均应留存已核对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六条跨境汇兑的客户身份识别。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行开户,无

12、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时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外国政

13、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二)代理行业务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

14、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三)第三方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

15、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五)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机构客户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留存的机构客户的信用代码信息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如发现客户出示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六)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经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机构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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