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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XX省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和我校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转专业的基本原则第一条转专业遵循适用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校专业教学资源条件、社会就业需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为前提,保证各专业教学资源的有效和充分利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运行秩序。第二条转专业符合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确保学校转专业与高考招生实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持一致,且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条转专业坚持规范性原则。转专业必须在学校
2、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统一办理,需经过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出、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入、教务处组织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发文确认等程序进行。第二章转专业需符合的条件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允许转专业:1 .在创新创业实践中成绩表现突出者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等材料);2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证明),或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3
3、 .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的专长(需提供相关成果或证明材料),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4 .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休学期满、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回校复学的;5 ,在招生录取时,因计划变更,专业调整等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转专业的。6.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7,单独招生、对口招生、“2+3”一贯制、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等形式入学的,原则上只能在本学院内,或转出到校内有相同或相近招生录取形式的专业(专业群)学习。第三章不得申请转专业的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转专业:L处于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的;2 .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如定向生、国防生等);3 .凡已有校内转专业经历者;4 .入学以来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5 .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或应作为试读、退学处理者;7.跨招生录取类别转专业的(如普通高考招生与单独招生考试之间);8,入学参加XX高考,高考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每年招生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统一提供最低录取分数线作为参考);9.国家、省教育和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如艺术类、体育类统招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成人类学生不能调整到普通类等)。第四章转专业的程序第六条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受理一次,具体程序为
5、:(一)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应在每学期第12-13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表1),详述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家长签字确认。(二)二级学院审核1 .转出学院审核(1)班主任(辅导员)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审核其是否受过纪律处分、招生录取类别等情况。(2)二级学院教务科审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审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意见。(3)二级学院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出,并签署意见,并于14周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拟转入学院教务科。2 .转入学院审核(1)二级学院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该生转入,
6、并签署意见。(2)转入学院汇总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于第15-16周交给招生就业处复核学生入学方式后报至教务处,其它时间不受理。(S)教务处复审、公示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转专业申请和相关材料,依据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复审,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四)学校领导签批、发文转专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教务处将转专业申请表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签批后,学校发文公布名单。(五)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名单后,教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方可正式办理学籍手续,原则上下一个学期开学即可转入相关学院安排的班级学习,未获批准的学
7、生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第五章课程与学分认定第七条学生须学完所转入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才准予毕业。第八条原专业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与转入新专业属相同或相近课程,所修学分可以互认。第九条原专业所修的与新转入专业不可互认的课程,可以保留学分,给予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条对于学习一年后提出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已修课程和学分情况来确定转入年级。若已修课程学分达到转入专业已开相同课程学分的2/3以上者,可以转入同年级,否则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六章学费与教材费结算第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如果学生原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低于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时,需补交剩余部分。第十二条原专业已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与新专业不可互认的,可以作为新专业额外选修课程计入学分,需要按学分制收费标准扣缴学费。第十三条已发放的原专业所用教材不再退换,按已使用过的教材交纳教材费。转入专业的教材如有不足,需自行解决。第七章其它第十四条转专业申请每学期受理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其它时间不再受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