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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工程系学术委员会为加强电气工程系建设,提高电气工程系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成立电气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实施方案如下:一、职责任务学术委员会是负责电气工程系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权威性组织,负责电气工程系专业建设、学术研究和教学指导工作。(一)对电气工程系重要学术活动及科研、教学基本建设提出指导意见;(二)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三)审议电气工程系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有关学术研究及教学资料;(四)评审推荐各类教科研项目及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资料,评审和鉴定电气工程系科研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和教材建设成果等;(五)评审职称申报材料;(六)调查和评议
2、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违纪、违法及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七)处理主任委托的其他科研、教学方面的工作二、组成机构(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督察委员3名。(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系领导、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院有关职能部门专家组成。(S)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质,品行端正,办事公正,治学严谨,有较高学术造诣,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身体健康,能承担工作任务;(四)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五分之四。委员任期内退休或调离系(部),由其所在系(部)推荐增补人员,经学术委员
3、会通过并报系办公室审定后,由系主任聘任。(五)委员必须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系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如果长期不履行委员职责,电气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可提请系主任解聘其委员资格。(六)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系主任批准。(七)为保证学术委员会操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透明,特设立督察组。三、工作规程(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或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二)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宜。
4、根据审议项目不同,组成5人(含)以上评审组织,得到三分之二(含)以上实际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临时出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具有表决权。(四)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议定的有关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整理后形成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公布。(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犯者将予以查处。(六)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七)督察组负责监督学术委员会操作规范性,并对申诉问题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