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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衡水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前身为始建于1923年的直隶第六师范学校(1923-1937),历经冀南建设学院(19481949)、河北省立冀县师范学校(19491960)、河北冀县师范学校(19792001)等历史时期。1998年8月校址由冀县搬迁至衡水市,2001年4月在冀县师范学校基础上建立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秉持“厚德、笃学、
2、尚能、创新”的校训,突出“德技并修”的育人理念,立足服务衡水和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衡水职业技术学院,简称“衡职院”。英文名称:HengShUiCollegeofVocationalTechno
3、logy,缩写为“HCVT”o学院网址:http第三条学院地址:河北省衡水市红旗大街2373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可依规设立新校区。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推进“校园融合产业园、专业融合产业链、课程融合岗位群”,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衡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
4、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七条学院的办学定位(一)办学目标: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突出、省内知名、国内有一定影响的省域高水平高职学校。(二)办学层次和类型:坚持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形成以工科类专业为主体,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特色专业(群)为重点,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综合类高职院校。(三)人才培养目标: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技能过硬,富有创新能力、工匠精神和家国情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四
5、)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衡水,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五)专业结构定位:着眼省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构建以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为重点,数字商贸、学前教育为骨干,现代文化、现代农业类专业为特色的专业(群)格局,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条件,不断进行重点专业建设和结构调整。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第八条学院由衡水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衡水市教育局。第九条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宏观指导学院办学;(二
6、)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的基本条件;(三)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四)支持学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五)维护学院及全院师生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或调整专业结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五)依据学院实际需要及编制情况设置党群、行政、教学
7、及教辅职能部门;(六)按规定实施内部收入分配;(七)按规定招聘、管理、使用和解聘工作人员;(八)使用、管理与处置学院财产和经费;(九)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办学职责,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三)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放办学,走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之路。融入衡水文化,培育文化特色、治理特色。发挥区位优势,打造专业特色,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四)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8、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保值、增值,不让国有资产流失;(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院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第三章学生和校友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三)
9、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各种奖励;(五)按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及其他资助;(六)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七)按规定公平获得境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八)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及心理健康指导;(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建设、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院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十)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10、讼;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社会责任感;(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学院
11、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学院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九条学院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1+X”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岗位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
12、相结合。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代表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特色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帮助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通过各类兴趣小组、工作坊或技能大赛等途径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工作过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学
13、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其他兼职人员。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强校友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
14、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
15、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社会培训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十四条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违反师德师风及学术不端等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第五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