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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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上市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自行生产的MAH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资质合法1.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2、1.1.2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2.1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1.1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

3、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2.2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合法合规组织生产3.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等为资源,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3.2确保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

4、药品生产、检验相关记录及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不得编造记录和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3.3确保药品工艺规程规定的处方、工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3.4应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

5、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还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5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序号分类责任事项3.6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记录。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质量检验信息、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与生产、检验实际相符,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应可追溯生产该批药品使用的相关物料的购进、验收、取样、检验、放行等相关记录,以确认物料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3.7应确保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

6、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3.8确需委托生产的,应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3.9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评估共线生产可行性,与委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责任。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3.10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相关法规符合性,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

7、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依法开展药品上市放行4.1应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4.2应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放行。疫苗、血液制品等依法需要开展批签发的,上市放行前应取得批签发证明。4.3符合标准、条件的,应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序号分类责任事项4.4涉及委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放行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4.5涉及受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双方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

8、可出厂放行。5规范药品经营5.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

9、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5.5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序号分类责任事项6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1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

10、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6.2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6.3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

11、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6.4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相关要求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6.5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接受持有人质量审核及监督,做好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过程管理。6.6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7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

12、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序号分类责任事项7落实药品追溯要求7.1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追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8报送年度报告8.1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版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

13、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报告。9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9.1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价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提高质量标准、完善处方工艺、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申请注销批准证明文件等质量提升或者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9.2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疫苗批准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9.3应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估、验证变

14、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应当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9.4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9.5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序号分类责任事项9.6应考察所生产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9.7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

15、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时向省局备案调查评估报告、召回计划和召回通知。召回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9.8应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10规范药品广告10.1药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0.2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11保证药品储备和供应11.1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疫苗需求信息依法、合理安排生产,保障疫苗供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生产和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11.2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停止疫苗生产的,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局报告。12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12.1应制定本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12.2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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