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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房店海参团体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简介标准名称:瓦房店海参任务来源:根据大连瓦房店市海参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在相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结合地区行业发展需求,立项瓦房店海参团体标准制定。承担单位:大连瓦房店市海参协会、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大连壹桥海洋苗业股份有限公司、辽参经营管理(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星岛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二、项目的研究意义及背景瓦房店海参,是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特产,据古书本草从新、五杂组等记载,所谓的辽参正是产自瓦房店地区。而根据复县志略记载,“瓦房店海参”1915年获得过北京万国农业博览会银奖。
2、”瓦房店海参”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产业规模巨大,是国内海参产区中一个重要板块。近年来,瓦房店市委、市政府依托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产业优势,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布局、深度开发、提高效益”的发展思路,以建园区、强龙头、树品牌为重点,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大力发展海参特色产业,现已形成海参苗种培育、养殖、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发展模式,是东北地区养殖规模最大的县级市和全国最大的海参种苗生产基地。全市拥有生态海参养殖面积近26万亩,其中围堰养殖海参面积近15.7万亩,浅海底播增养殖面积10.2万亩,年产量L3万吨,发展海参网箱养殖100万箱,大小育苗室近4000栋,海参加工企业40余家,拥有
3、干海参、盐渍海参、即食海参等十余种产品,带动从业人员L2万余人,全产业链年产值达23亿元,海参产业已成为全市农业的主导产业。瓦房店海参产业发展迅猛,规模较大,但针对地域特点的产品质量标准还有所缺失,原产地优质商品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亟需建立相应质量标准来匹配行业发展需求,具体理由如下:L与海参相关的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为更合理规范海参的产品质量,这些指标应在新建标准中做明确、统一的规定;2.对瓦房店海参的原料来源和产地范围缺乏限制和约束,目前海参市场冒充原产地问题突出,对那些地理标志范围之外的企业产品冒用证明商标,缺少相应条款约束;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加剧了制定新标准的诉
4、求。因此,在企业对制定标准具有强烈诉求的情况下,制定了房店海参团体标准,本标准能够更好地规范瓦房店海参产品质量,指导企业生产,促进瓦房店海参市场良性发展,同时能进一步扩大瓦房店海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保护地域品牌发展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制标原则本标准是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的规定编写。四、主要起草过程在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的指导下,启动了瓦房店海参标准的制订工作。2023年11月17日、12月25日先后组织了多位专家及知名企业代表对现有相关海参标准进行论证,对瓦房店海参的特点及优势进行了研
5、讨,并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1月6日获批大连瓦房店海参协会团体标准立项,随后,标准起草小组通过多次召开小组会和到企业实地调研,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一)针对第五章条款说明(1)自然环境:根据瓦房店海域实际自然环境,对“海水温度”、“潮差”、“盐度”进行了实际描述,体现了瓦房店地域环境特点。(2)生产方式:强调了“瓦房店海参保护范围内”,采用自然生长或人工增养殖等方式,并将瓦房店海参养殖技术规范纳入到了标准的附录,该技术规范对苗种来源及质量,养殖技术均进行了详细描述。(3)产品分类:产品分类海参按产品种类分为鲜活海参、盐渍海参、干海参和即食海参共四类,其他海参类别及相关产品暂不包
6、含在本标准内,但未来可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增补。(4)加工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20941的规定,并特别强调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任何物质和食品添加剂”,食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水符合GB5749的规定。该描述是目前海参标准中最严格限制要求了,杜绝了海参中可能发生的违法添加,保证了海参的质量与安全。(5)要求:按照海参的分类分别对鲜活海参,盐渍海参,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感官、理化指标、安全指标、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内容和格式上与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统一,技术参数及指标参照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干海参SC/T3206-2009、盐
7、渍海参SC/T3215-2014.即食海参SC/T3308-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参DB21/2392-2014等最新国家标准及水产行业标准。其中盐渍海参的感官按盐渍海参SC/T3215-2014中一级品规定执行,盐渍海参和干海参理化指标取消了三级品,即食海参对水发即食海参的固形物含量规定为275(g100g),总体上,较现有标准在质量上有较大提高。相关指标的对比详见附录A、附录B、附录C。(二)针对第六章条款说明(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将国标中“自然光线下”改为“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修改后
8、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2)对于安全指标、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检测按照新标准的要求不再做具体规定,均按相关国家标准统一执行。(三)针对第七章条款说明(1)抽样方法:统一改为“同一检验批应随机取样。按GB/T30891的规定进行J不再单独进行规定。(2)出厂检验:鲜活海参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盐渍海参、干海参检验项目为感官、盐分、水分、净含量;即食海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pH、净含量。(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有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重新抽样复验一次,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安全指标及农兽药残留检验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不再复验。该判定规则对安全指标
9、及农兽药残留项目要求严格,不允许不合格问题发生。六、其他问题及情况说明海参中是否允许掺糖及其他物质:目前干海参仍有掺糖及其他物质的问题发生。由于掺糖和其他物质产品品质及卫生质量难以控制,因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标准加工要求上规定“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任何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指明其他物质不得使用,产品质量得到有力保障。七、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连海参TDLYX001-2022团体标准相关技术指标均引用现有国家或地方标准,其中鲜活和盐渍海参引用的DB21/T2865标准已经作废,即食海参引用的DB21/2392标准部分理化指标已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因此该标准现已难以
10、执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辽参T/LNYX001-2021国体标准理化指标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要求较低,难以突出优质产品市场价值。相比地理标志产品大连海参DB2102/T0093-2023,在生产方式中将养殖技术规范纳入到了附录B中,在加工要求中对食盐和饮用水进行了严苛的要求,盐渍海参的理化指标删除了合格品,干海参的理化指标删除了三级品,即食海参增加了蛋白质和盐分的要求,本标准从养殖、生产到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和要求,将理化指标进行了提升,更好的保障了产品品质和质量。同时本标准在安全指标、农兽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要求也更加科学合理。八、作为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本标准是依据现有国家
11、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结合瓦房店海参产业优势及产品特点,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标准的制定十分必要,一方面是对现有国家标准的升级和补充,另一方面是对辽参的天然产区“瓦房店”黄金生长带所产海参的重要保护,对促进地区海参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意义重大。建议本标准尽快发布实施。附表A盐渍海参标准之间的比较项目指标盐渍海参SC/T3215-2014本标准一级品二级品合格品一级品二级品-感官有有有有(按一级品要求)蛋白质,g100g292621229-盐分,g100g2022252022-水分,g100g6565附盐,g100g3.03.0污染物指标符合GB2762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
12、B2762的规定,致病菌指标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农兽药残留应符合GB2763、GB31560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兽药残留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净含量符合JJF1070符合JJF107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干海参等级规格GB/T34747-2017本标准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合格品特级品一级品二级品感官有有有有有有蛋白质,g/100g40260)5550240605550盐分,g/100g4012203040122030水分,g/100g1515I5水溶性总糖,g/
13、100g3W33复水后干重率,%240265260250240265260250含沙量,g/100g3232项目指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海参DB212392-2014即食海参SC/T3308-2014本标准水发类非水发类水发类非水发类感官有有有固形物含量,g100g250/与标示相符75PH/6.5-8.56.58.5蛋白质,g100g23.0210/3.5210.0盐分,g100gW3.0/W3.0铅,mg/kg1.0应符合GB2762规定应符合GB2762规定无机碑,mg/kg0.5镉,mg/kg2.0格,mg/kg2.0甲基汞,mg/kg0.5多氯联苯,mg/kg0.5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100g30/沙门氏菌0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副溶血性弧菌100MPNg-lOOOMPNZg金黄色葡萄球菌100MPNg-1000MPNg食品添加剂GB2760/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污染物指标GB2762GB2762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兽药残留/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应符合GB2763、GB31560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符合JJF1070应符合JJF1070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