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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设置与管理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是指通过新建、改(扩)建,具备综合养老服务能力,在为区域内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础上,为周边乡镇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的农村公办养老机构。第二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充分整合利用区域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资源,因地制宜,转型升级。在满足辐射区域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一定比例应急床位后,应将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第三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富余床位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3)8号)有关规定,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长期照护
2、等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机构场所、设施使用制度,定期、定时向周边老年人开放机构活动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中心敬老院可根据当地需求探索提供日间照料、居家上门服务、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培训等延伸服务。第五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布局,合理规划。第二章环境与建筑第六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选址应符合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地块,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区域,主体建筑远离陡坡、高压电线、输油管道等条件,确保整体建筑环境安全、安静、无污染。第七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通道应在符合老年
3、人设施建设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动静分区。机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机构内交通通道应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并保证救护车等应急救援车辆能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第八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防火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场地和入口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老年人居住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九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规范使用图形标志,按照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MZ/T131-2019)要求,设有通行导向标志、服
4、务导向标志、应急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易于老年人识别。第十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建筑主要出入口为平坡出入口或者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或升降平台)的出入口,且台阶及坡道两侧设有扶手。平台、台阶、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老年人室外活动场地应避免与车辆通道交叉。地面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当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建筑内的公共空间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楼梯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扶手,扶手直径、设置高度应符合老年人身体条件等特点。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
5、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居室门开启净宽应大于80cm,且开启不影响公共走廊正常通行。居室内外地面无门槛及高差,或门槛高度及地面高差不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十一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配置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机构应按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十二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居室、老年人能力评估室等入住服务用房、护理员值班室等生活用房、医务室、康复室等卫生保健康复用房、娱乐室、
6、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公用房、警卫室、食堂餐饮等附属用房。开展延伸服务的,还需设置延伸服务用房。老年人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等服务等设施贯连,单独成区。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夹层。第十三条老年人每间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应不低于611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m2,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6m2o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大于6床,且相邻床位长边床距不应小于0.8m。老年人居室应配备空调、电视及床、床头柜/桌子、椅子/凳子、衣柜/储物柜等老年人居住生活所必需的家具。居室内及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
7、叫设备。老年人居室应设有盥洗池、洗浴设施和座厕,失能老年人居室的盥洗、洗浴、如厕设施旁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的操作空间。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单元居室卫生间无法设洗浴设施时,可按照料护理单元总床位数合理设置集中盥洗室,每个集中盥洗室应设置至少2个盥洗盆,至少设置一个可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卫生间,并按每6-8床配备一个座厕标准配备座厕。第十四条设有公共卫生间。设置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就餐空间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室内活动用房附近、集中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医疗保健用房附近。公共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如厕区设有无障碍厕位和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扶手。第十五条设有公共洗浴空间。
8、公共洗浴空间应配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淋浴设备,有易于识别的冷热水标识。设有洗澡凳、扶手、紧急呼叫装置。设有无障碍厕位,方便老年人洗浴时如厕。公共洗浴空间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可以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第十六条设有公共洗衣空间。设置污物区和清洁区。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地面排水良好,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有专门的室内外晾晒区域。第十七条设有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环境干净整洁。座椅通道宽敞,能够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内部或附近设有洗手池。第十八条设有厨房。厨房应满足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要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厨
9、房出入口能够满足进货、厨余垃圾运送和员工进出的需求。配备专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食品留样、空调、排风等设施。食品储藏间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第十九条设有室内活动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室、阅读室、书画室、棋牌室、健身室、音乐、舞蹈室、多功能厅;有关功能室可以统筹设置、综合利用。建筑为多层的,除设置集中活动场所外,老年人集中居住楼层每层均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公共活动用房,并与护理站相连通。活动空间应选择在光照充足的朝向。设有室外活动空间,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有条件的机构,可结合农村地区特点设置种养区域,鼓励在院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设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室。配有
10、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需要的设施设备。设有员工培训空间,满足内部培训需求。第二十一条设有卫生保健康复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基本设备、急救设备、健康教育及其他康复设备、应急呼叫设备和辅具器械等。设有紧急送医通道等。设置医务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40m2,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单处面积不少于IOltf。如增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肝,如增设康复室,则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o治疗室、处置室应设医疗废物存放点并与治疗区域隔开。第二十二条设有隔离空间。供生病老年人就医返院、新入住老年人观察、院内传染病控制等使用。隔离空间设置、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第二十三条设有接待空
11、间(含门厅)。设有服务台,能提供接待管理、咨询等服务。设有座椅、沙发等,能够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能够满足公示、宣传需求。第四章安全要求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每季度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初步自查,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对鉴定为B级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坚决停止使用,并疏散入住老年人,实行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坚决拆除,并妥善安置好入住老年人。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设有微型消
12、防站、消防控制室。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业检测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夜间应急演练。第二十六条燃气安全。安装智能燃气泄露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连接不锈钢波纹管年久老化的要及时更换。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要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即充即用,确需存储备用的存储量不得超过1罐(即15公斤)。有条件的机构可使用电
13、力设备烹饪,建设“全电厨房”。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定期完成检验、校验,委托专业维保单位定期维护保养,电梯内张贴紧急救援电话,报警通话装置保持24小时畅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包括厨房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食品原料采购、加工、贮存和食品留样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周至少检查2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腐烂食品,并及时处理。建立食品
14、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将留样盒放入食品留样冰箱0-4摄氏度储存,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记录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第二十九条其他安全。符合建筑安全、地质灾害防范、服务对象人身安全、防人员走失等其他安全要求。对地处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路段的养老机构,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在机构门前设置限速、警告标志和减速带、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应施划斑马线、增设照明设施、设置交通信号灯等,并对老年人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出入登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等。随时掌握老年人的心理和院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化
15、解矛盾,消除安全隐患。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三十条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完成养老机构备案。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院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备案证明。提供其他应依法许可服务的,应持有相应许可证明。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对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等属地监管责任。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且经验丰富、优质诚信。产权所有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权责明晰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关系,规范内部管理,约定退出机制,加强履约监管。第三十二条
16、建立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招聘制度、考勤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培训制度。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员工档案。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持有有效健康证,且定期进行审核。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养老护理员应具有基本护理技能,并经过岗前培训且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继续教育培训,熟悉养老服务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情况、食药禁忌、护理等级、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等。养老护理员与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IOo第三十三条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班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咨询接待管理制度、外包服务管理制度,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出入、探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