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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业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与评估机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厅(2011)2号)以及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主动适应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
2、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三条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托已有学科基础,加强整合,尤其要密切与产业(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专业方向),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结构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第四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规定;(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三)以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五)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六)有完成专
3、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第五条对下列专业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扎实的专业;(四)经2、3次校内专业评估均不合格的专业;(五)云南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第六条新专业申报与审批(一)教务处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各学院按当年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报申报材料至教务处;(
4、二)教务处组织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根据需要适当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论证;(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四)报教育厅、教育部审批或备案,新增或调整专业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进行招生。第七条为适应学校转型发展需要,鼓励积极申报应用型本、专科专业,学校在经费、师资、职称评定、实验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扶持;对申报成功的本、专科专业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专业建设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第九条专业建设要以培养专业人才为核心,以专业基本建设为基础,以课程体系优化和教学内容改革为重点,分层次
5、、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新专业建设,依托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带动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的建设和发展。第十条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课程与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一)人才培养方案。要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课程体系,其中,人文社科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30%,师范类本科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8周,高职高专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50%;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经济社会
6、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二)教师队伍。充实和健全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师德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各专业的教师数量能够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行业)职业资格和任职经历的教师,整体素质能够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注重培育和遴选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学术领先,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教学、学术名师,推动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有计划开展教学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养等工作,重视发挥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关注青年教师培训和专
7、业发展,有规划、有措施。(三)课程与教学。加强教学内容与课程资源建设,完善教学方法与学习评价方式。课程建设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需求,开设足够数量的选修课;教学内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够反映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学大纲规范完备,执行严格;教师能够充分利用网络教学资源,根据专业需要合理运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启发式、参与式等各种教学方式,课程考核方式科学、多样。(四)教材。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质量监管制度。必修课程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精品教材或国外高质量原版教材;积极争取国家省规划教材立项,结合我校办学特色
8、,鼓励教师编写一批适应性强、水平高的校本教材。(五)实践教学1 .实验教学。实验开出率要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开放性实验室,实验指导人员结构合理,实验教学效果较好。2 .实习实训。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紧密合作开展实习实训;确保时间和经费;指导到位、考核科学、效果较好。3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学分,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出时间和任务要求;把教师参加或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计入工作量。4 .毕业论文(设计)与综合训练。毕业论文选题需紧密结合生产和社会实际,体现专业综合训练要求;有5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在实验、实习、工程
9、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社会实践中完成;教师指导规范,论文(设计)质量合格。(六)教风与学风建设。把教风、学风建设贯彻到专业建设的各项工作中,通过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的教育管理使教风和学风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第十一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规划。加强重点、特色、品牌专业建设,注重内涵发展、特色立校,不断提高学校整体优势和知名度。第十二条专业建设的组织和实施。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组织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学校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专业申报、评估或调整等工作。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建设方案
10、制定、建设任务的组织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核等。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学校专业设置、调整、评估与建设提供决策和咨询。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专业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对新办专业和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的建设力度。专业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签定“项目协议书”,分段检查,按期验收。学校对新专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学院应以一定的经费配套共建。第十五条经费管理(一)专业建设基金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阶段划拨各专业建设项目组,中期检查前划拨50%,中期检查后划拨30%,通过检查后划拨20%作为奖励;(二)专业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编订、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
11、定、市场调查及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第十六条学校建立专业评估制度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对本专业进行4年一轮、专科专业3年一轮的检查评估,对学科水平低、办学条件差、教学管理不善以及招生就业困难的专业,减少招生或停止招生。第四章专业检查与评估第十七条专业检查与评估指导思想。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旨在全面了解学校各专业教学工作现状,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学校专业建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第十八条专业检查与评估原则(一)评估与建设相结合。评估过程始终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
12、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二)条件、过程、效果评估相结合。把教学条件、师资队伍作为专业建设的基础,把教学过程作为专业建设的保证,把教学效果作为专业建设的根本,进行综合评估。(三)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按照评估标准,做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尽可能使评估标准趋于定量化、科学化,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四)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要体现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导向明确,简易可行,便于操作。第十九条专业检查与评估的时间及程序。学校对本、专科专业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4年对本科专业评估一次,每3年对专科专业评估一次;新办专业在招生一年后进行,本科
13、专业连续3年每年评估一次,专科专业连续2年每年评估一次。专业检查与评估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对新办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其他各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通过学院自查、自评,学校复评验收的程序,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各学院成立专业检查与评估工作小组,院长任组长,负责本学院专业评建工作。各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撰写自评报告、专业建设总结,提交文字说明材料和支撑材料。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对各院系专业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二十条专业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一)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三)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四)课程建设
14、与教材建设;(五)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与管理;(六)生源与人才需求及学生就业;(七)经费投入及使用;(八)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九)教学改革及专业特色。第二十一条评估标准及指标。专业评估要依据“三个符合”的标准,即专业规划、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以及学院实际相符合;专业建设的实际工作状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符合;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校的定位及专业培养目标相符合。具体评估要求见学院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学院本科专业评估等级标准(附件2)和学院专科专业评估等级标准(附件3)。第二十二条专业检查与评估结果。专业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为优秀等级的专业,学校将在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特色专业评审、教学基本建设等方面优先扶持;评为良好、合格等级的专业,学校将在专业建设经费上给予一定资助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专业(专业方向),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原有专业连续两轮检查和评估不合格,新办本科专业连续3年不合格、专科专业连续2年不合格,取消该专业设置。评估结果将为学校招生计划分配、资源配置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专业检查与评估的结果与学院整体绩效分配挂钩。第一次评估合格的专业,绩效上浮10%o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