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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相关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相关项目。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
2、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六条食品经营相关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
3、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十)其他类食品制售。(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相关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相关项目后以括号标注。(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相关项目,应符合本细则
4、第四章要求。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相关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相关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相关项目申报。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相关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相关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
5、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6、,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第十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7、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
8、明确标注。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四)与生活区分(隔)开。(五)有贮存场所的
9、,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第十五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第十六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
10、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七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第二十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
11、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网络食品销售商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相关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
12、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第二十三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四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第二十六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
13、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合约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
14、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相关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第三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申请冷
15、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第三十三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2)。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五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