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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四章维护和保养第五章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
2、定。第三条【立法原则】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施工活动及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所有权人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对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改造和更新电梯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
3、责。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先进技术应用】鼓励电
4、梯生产、使用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推进电梯管理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发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海口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电梯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探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二章生产和经营第九条【建设要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结合安全舒适出行的需要,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并提出电梯选型的
5、建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电梯的有关设计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配置满足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要求的电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相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第十条【电梯防渗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载人电梯,未配置电
6、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应当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加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数据应当接入各地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第十二条【电梯空调和无线信号】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温度调节器,并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第十三条【制造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出厂的电梯整机和主要部件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保持一致。电梯出厂文件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
7、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四)对其制造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最低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维护保养;(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四条【销售单位的责任】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的电梯
8、和主要部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在本省销售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未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制造单位的授权文件,提前告知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代理商履行制造单位的相关义务。第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责任】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更换电梯主要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并做好更换记录。不得
9、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第十六条【电梯的交付使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特别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更换、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更换、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既有住宅更换、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为既有住宅更换、加装电梯提供服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建筑设
10、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住宅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电梯责任主体和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电梯所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电梯所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
11、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五)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的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电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根据电梯数量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按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手续;(三)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电梯应急处置标识牌、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并保持电梯
12、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四)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五)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并签订合同;(六)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七)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八)不得在电梯机房、井
13、道内安装或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十)会同通信运营企业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十)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第二十条【应急响应和事故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配合将电梯纳入本地区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管理。电梯使用单位应确保电梯应急救援标识张贴在轿厢内显著位置。电梯使用单位应明确至少一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并将相关信息主动报送至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电梯使用单位应主动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14、报告电梯维保单位变动情况和本单位电梯应急处置联络员变动情况。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增设物联网、一键呼叫等装置为电梯被困人员提供辅助报警呼救手段,提升电梯应急救援效率。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处置。第二十一条【电梯运维资金的特别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
15、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业主及相关方筹集资金。第二十二条【乘客使用电梯行为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电梯;(二)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三)采用扒撬
16、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六)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七)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八)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等带电瓶的交通工具;(九)其他危及他人乘坐安全和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保证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第四章维护和保养第二十三条【维护保养业务承接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