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章程(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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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保定学院创建于1904年,始称“保定初级师范学堂”。1910年改称“直隶第二初级师范学堂”,1928年随省易名为“河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定名“河北省立保定师范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保定师范专科学校”。2007年3月升格为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并更名为“保定学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保定学院”。英文全称为Baod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DUo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保定市七一东路3027号

2、,邮政编码071000o第四条学校是保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保定市人民政府、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保障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证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第五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六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科层次普通高校,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本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

3、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第八条学校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第九条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受人尊重、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H一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二条中国共

4、产党保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

5、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

6、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7、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全委会代行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第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各党委工作机构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职责。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保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

8、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

9、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第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0、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实施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年度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11、、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第二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二十四条学生代表大

12、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审议和讨论上届校学生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讨论和修改学校学生会章程;(四)选举学校学生委员会委员;(五)讨论和决定学生代表大会应该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二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

13、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发挥作用。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教辅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第二十九条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一)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评定教学、科研成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

14、由学校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须有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当选。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一)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审议新增学位授权专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二)校学位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从我校副

15、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中遴选。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三)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分委员会委员从讲师及以上人员中遴选,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四)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价、监督等,负责研究、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并开展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工作。(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6、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职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具备任职条件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校内专家、教授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联系委员、记录和整理会议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档案,贯彻落实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等。(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的形成须达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人数。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学校不断深化内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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