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相关制度(各级护理人员资质审核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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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管理相关制度护理部XX年1月(修订)目录一、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3二、护理执业人员准入制度4三、护士管理规定4四、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6一、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XX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二)凡在本院护理岗位工作者必须持有中专以上护理专业毕业证书。(三)必须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能独立承担护理工作。(四)在岗护士的执业注册必须在有效期

2、内。(五)护士执业注册必须是在本地注册。外来护士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方可在本院独立工作。(六)护理进修人员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来医院进修学习需持有效职业资格证书,未变更执业地点者不能独立执业。(七)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超范围执业。(八)护士注册管理。1 .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按规定办理:(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2)参加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3)身体健康,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2 .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按规定办理:(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3、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3)认真履行护士职责,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3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二、护理执业人员准入制度(一)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护士条例,并严格按照护士条例要求注册后方可上岗。(二)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注册范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应到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才能上岗。(四)护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每5年注册一次,每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规定分数。(五)凡无注册证者,不允许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未取得执业注册证的新护士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护

4、理工作。三、护士管理规定(一)本规定所称护士系指按护士条例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职业注册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二)凡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注册执业地点在本院。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三)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见习或实习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五)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

5、及的急救措施。(六)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七)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八)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十)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十一)护士执业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

6、注册。四、各级护理人员专业资质审核制度(一)护士1、经过教育部统一考试的全日制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学习,并取得2、中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方可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3、新毕业护士,符合质资,必须经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到临床进行三个月实践学习。实践学习期需通过国家统一护士注册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具备护士资格。4、低年资护士(工作时间W3年)以从事临床基础护理工作为主,一般不独立从事复杂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可在上级护师指导下完成一般性专科护理技术操作。5、高年资护士(工作时间3年)主要担任辅助护士或责任护士,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承担中专护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并按规定参加护理查

7、房,可独立进行一般性专科护理操作。(二)护师1、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护师的资格。2、主要担任责任护士,可独立进行护理评估,制订并组织实施护理计划,落实各项护理措施,指导护士做好辅助护士工作。3、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教师选拔、培训考核合格者,可承担中专以上护生及进修生的临床教学工作和专科理论讲课任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5、高年资护师可进行难度较大的专科护理技术操作。(三)主管护师1、通过全国晋升技术职务考试者方具备晋升主管护师资格。2、担任专业护理组长,负责修订护理计划、检查本组或病区各项护理工作质量。3、具备一定教学能力且经过带教老师培训考核合格者可

8、担任临床教师或教学组长,制订科室教学计划,并负责教学质量评价、检查教学计划落实情况。承担进修生、护生的临床教学及专科理论讲课,并承担部分院内继续教育讲座授课任务。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护理查房和教学查房。5、可进行特殊疑难专科护理技术操作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的临床推广、应用。6、具备参加科间护理会诊资格,提出会诊意见。四、副主任护师1、具备副主任(主任)护师任职资格。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人员主要负责指导临床护理、教学、科研工作。3、按照护理部安排,参加院内护理会诊,对特殊疑难护理问题提出会诊意见,并指导落实。4、承担院内、外护理教学任务。5、对护理差错及事故提出鉴定意见。6、参加评审护理论文、科研成果及新技术、新业务的鉴定与推广。7、参加编写护理教材,讨论制定各项护理操作规范、护理规章制度。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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