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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减政策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在实际工作当中,企业因为某些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需要撤销某个部门,或者撤销某些工作岗位。比如说,我们近期遇到的双减政策。如果你所在的单位因为这个政策,需要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你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今天就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2、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而言,甲公司受双减政策影响关停校区,2022年2月甲公司校区已与李某某就校区调整进行沟通,且明确原劳动合同条款及待遇保持不变,李某某未接受调岗安排。甲公司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与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现甲公司主张在仲裁期间发现李某某存在违法竞业限制义务,该主张并非甲公司在2022年3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原因,亦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内容不符,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鉴于李某某曾先后在ABC公司、甲公司工作,2012年2月7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和
3、竞业限制合同主体的协议书的形式变更李某某用人单位主体,故李某某工作年限理应自2009年12月1日起算。经核算,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362.5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甲公司受双减政策影响关停校区,甲公司已与李某某就校区调整进行沟通,且明确原劳动合同条款及待遇保持不变,李某某未接受调岗安排。甲公司可依法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但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上诉称其已支付之前的经济补偿,不存在连续计算补偿金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就该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计算李某某的工作年限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实行双减政策的情况下,如果教育培训机构关停部分校区,关停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我们HR在实际工作当中,要注意去判断这个客观情况,是因为外部相关部门做出的规定,还是公司内部自己做出的经营调整。如果是外部相关机构做出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是公司内部自己做出的调整,可能就不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