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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2、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1、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2、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1、对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3、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从重处罚1、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
3、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逾期不改正的。2、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逾期不拆除且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1、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2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6月6Fl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或者
4、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能够限期内改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3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6月6FI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批准文件规定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或者临时建
5、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能够限期内改正,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且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函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配套设施的。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
6、入使用的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1、第二款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但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2、第三款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执法,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的。I、第二款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2、第三款处五万元罚款。从重处罚1、第二款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且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2、第三款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1、第二款处应配建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十倍的罚款。2、第三款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