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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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年)第号(备注:年度字号由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填写完善的告知承诺书后按登记顺序填写)【告知】重庆市交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的告知(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2、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一)重庆市港口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

3、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

4、)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3、使用港

5、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法定条件(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要求: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6、,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3、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

7、艘内河拖轮;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三、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

8、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岸电、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老码头提交经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结果审查意见;6、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9、;10、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二)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2、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分公司申请提供成立文件及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4、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栏表;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专业技术

10、人员、管理人员清单及相关技术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8、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以上带为告知承诺必须提交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四、承诺的提交和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于申请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进行形式审查后,即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进行监督。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受理。五、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将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作出处理,并由申请

11、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诚信管理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申请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交通局(盖章)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承诺】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的一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1、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2、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

12、的真实意思表示;3、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在当日,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其他材料应在作出承诺后的30天内补齐;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其他组织)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联

13、系方式:地址:地址:编号:编号:【承诺履行确认】承诺履行确认书申请人就申请的码头(经营地域)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现申请人已在承诺时限内履行了以下事项:(一)申请从事港口经营,补齐的文件和资料:口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口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览表;口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口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口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一)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补齐的文件和资料:口1、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口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一栏表;口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应为通过)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证明材料;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5、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清单。经予以确认属实。申请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重庆市交通局(盖章)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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