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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第三条在学校及上级、行业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违纪行为: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场或者明确
2、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5、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6、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四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
3、的行为。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下列任一行为均属考试作弊行为: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把有关考试的内容写在身上、课桌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6、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7、请他人代为考试或代他人考试;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10、交换试卷、答卷
4、、草稿纸;11、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12、策划、组织考试舞弊;13、以上未涉及到的经监考人员判定同时被公开学院认定的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的其他作弊行为。第六条教务部门、考试工作人员或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3、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七条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
5、绩,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学生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学生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一次的机会。1、凡考试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2、请他人为自己代考或代他人(包括外校学生)考试者、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考试舞弊的组织
6、与策划者,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含)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3、累计两次考试舞弊者,或因考试违规曾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考试违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学生以舞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条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当堂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说明(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学校。当堂监考的至少2名教师和督察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学校,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舞弊)”字样,试卷随原
7、班级存档。学校经核实学生违规情节后,在考试后两天内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报学校行文公布。第十一条凡毕业班学生,临毕业学期考试违规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不得参加当学期该科目的其它考试。学业成绩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则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按学业成绩须作降级处理的学生,按第七条处理。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学生在试读期间考试违规,应予退学。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在籍的学生。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第十六条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学校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