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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及处置申报材料一、 资产调拨(划拨)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调拨(划拨)申请;(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有关批准文件;(四)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如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五)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或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
2、 其他资产处置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共性材料:1、资产处置工作方案;2、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备案)表(表式见附件3),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表式见附件4);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备案)表(表式见附件5);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表式见附件6);3、处置中涉及的房屋、土地相关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4、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或审计报告等,需加盖单位公章);5、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报告及照片,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6、残值入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个性资料:1、资产
3、出售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出售协议;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2、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鉴定意见,车辆由定点维修机构出具使用性能的书面意见;一般设备、专用设备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单位组织内部有关部门或技术部门出具书面意见,5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专家出具书面意见;3、提前报废的资产应提交报废的技术鉴定报告。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邀请上一级相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4、资产报损应提交发生毁损
4、、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资产报损的技术鉴定报告;5、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等)、单位合法合理的催收证明、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6、资产置换应提交资产置换意向书、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7、资产捐赠应提交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及捐赠方与接受捐赠方的捐赠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