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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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等工作。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预算编制、分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第四条为落实就

2、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绩效奖励、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信息化建设等。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在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确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内,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符合人行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定的经办银行准入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

3、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

4、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三)获得

5、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第十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收到申请后,开展贷前审查,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贷款人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及担保合同。第十一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贷款

6、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二)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三)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14个国家

7、级脱贫区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0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二条对于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专项资金不予奖补支持。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范畴,按相关规定享受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允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担保费率。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每年对区县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区县划分为四档,第一档2个区县、第二档4个区县、第三档4个区县、其余区县归为第四档。第一

8、、二、三档分别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奖励资金总额的40%、30%、30%,每一档内各区县平均分配。第三章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十五条为支持区县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促进形成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改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发展环境,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每年评审确定3个示范区。市级财政分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评定我市档次确定。档次资金安排(万元)示范区资金分配(万元)第一档10000第一名:4000第二名:3500第三名:2500第二档7500第一名:300

9、0第二名:2500第三名:2000第三档5000第一名:2000第二名:1750第三名:1250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等普惠金融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安排资金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第十七条示范区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1.定量指标。定量指标包括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

10、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每项定量指标按照申报区县基数指标和变动指标的上年完成值和当年目标值分别排名得分,排名并列的地区得分一致定量指标得分加权平均之和为定量指标得分。2 .定性指标。包括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金融发展情况,区域近年来支持普惠小微、“三农”发展情况,区域财金联动、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情况,实施方案可行性等情况。3 .加减分事项。若申报区县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总分加1分/个,累计

11、加分不超过2分;若上一年度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一件扣2分。根据得分排名确定奖补档次,若存在总分相同的区县,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确定名次。第十八条示范区申报和评审1.申报。申报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申报的区县应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推动措施有效,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5份)及PDF扫描版报送市财政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示范区基本情况。如近三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工作措施、主要成效等。(2)实施工作方案。如拟采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本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期成效等。(3)其他相关表

12、格。如普惠金融工作目标表、部门责任分工表、评审指标表(附表4)等。逾期未申报视同放弃,市财政局不再受理。2 .评审。市财政局汇总申报资料后,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进行书面评审。3 .公开。示范区确定后,市财政局将对评选结果予以公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第十九条为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补。第二十条本办法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十一条对

13、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奖补支持:(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四)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根据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计算确认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本章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

14、放的小额信用贷款。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第五章资金申报与分配第二十四条每年2月15日前,区县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上报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绩效评价报告、

15、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附表3)、本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2)o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示范区的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上年度为普惠金融示范区的区县应于2月15日同步报送上年度普惠金融示范区绩效考核表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对未按规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视同次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第二十五条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相关数据,并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执行。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根据各区县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预下达次年度贴息资金,在年度执行终了据实结算。创业担保贷款按季贴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区县财政部门申请对应贴息资金,并抄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第二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区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X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005x(中央下达我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一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中央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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