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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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河源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河源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奖补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奖补项目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奖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第三条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审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2、,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资金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奖补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县(区)林业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示范奖补项目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资金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日常评估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奖补项目实施期限至2028年,到期后由

3、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开展项目总体评估。资金年度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或调整资金管理政策措施。对存在工程进度较慢,资金执行不到位或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将进行督办、约谈,对未按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暂停项目县(区)林业项目申报。第六条市和各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建立奖补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各有关县(区)林业部门按月向市财政局、林业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与实施进度情况。市财政局、林业局审核汇总项目进度后,报奖补项目市级领导小组。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第二章奖补范围第七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的良种壮苗培育基地工程、油茶营造

4、工程及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工程等内容。奖补项目涉及生产加工水平提升工程、科技创新驱动工程、油茶品牌建设工程、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广东油茶跨县集群产业园(河源市)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第八条良种壮苗培育基地工程支出主要用于油茶良种采穗圃和油茶良种育苗基地建设等。支持良种壮苗培育基地5个。笫九条油茶营造工程支出主要用于苗木、肥料、农药等材料费和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施肥、栽(补)植、垦复、除草、整形修剪、管护等人工劳务费,以及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等。支持油茶林新造8万亩,油茶低产林改造4万亩,现有油茶林管护抚育12万亩,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12万亩。笫十条奖补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

5、借的债务及其他与奖补项目无关的支出。第三章奖补方式笫十一条由各县(区)按奖补项目计划任务(另行下发)择优推荐上报,由市林业局组织审核确定,根据项目建设标准(另行下发)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由市财政局分阶段拨付奖补资金。第十二条各县(区)财政局应当会同同级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示范奖补项目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的监控,不得重复纳入中央资金支持。第四章奖补标准笫十三条良种壮苗培育基地工程项目奖补标准:油茶良种壮苗培育基地(包括油茶良种采穗圃和油茶良种育苗基地),按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中央资金6000元。笫十四条油茶营造工程项目奖补标准:新造

6、高产油茶林按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中央资金2225元;油茶低产林改造按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中央资金1200元;现有油茶林管护抚育按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中央资金600元;水肥一体化设施按建设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每亩奖补中央资金800元。第五章资金下达第十五条县级林业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奖补项目春季自查,10月底前完成奖补项目年度自查验收。县级林业部门于每年5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根据春季自查和年度自查验收结果分别提出县(区)奖补资金拨付方案,报送市林业局审核,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合规性负责。第十六条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

7、局组成工作组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奖补项目春季核查,11月底前完成奖补项目年度核验,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5日前,形成春季核查和年度核验结果报林业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七条中央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安排和拨付。由市林业局根据广东省河源市中央财政油茶产业发展示范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将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级财政对中央奖补资金采取单独拨付方式,标注资金标识,专款专用,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根据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的县(区)奖补资金拨付方案,分别拨付给各建设主体。第六章资金绩效管理第

8、十八条奖补资金建立“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第十九条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第二十条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15日,下达各县(区)绩效目标。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对各县(区)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市财政局。笫二十一条

9、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奖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示范奖补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每年1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县林业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市级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至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笫二十三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项目实施效果。

10、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示范奖补项目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第七章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奖补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奖补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地应当积极创新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分阶段验收、先造后补等方式,促进项目建

11、设进度,提高建设质量。笫二十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林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12、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奖补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林业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各县(区)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备案。笫三十三条各县(区)林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资金筹措比例,主动落实本级自筹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第三十四条各地使用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统筹整合使用。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奖补项目实施完毕。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另行制定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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