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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用承诺书本人(本单位)认真学习民法典、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郑重作出以下承诺:一、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筹备期间不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未经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批准,不违规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证认定等活动。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成立登记一个月内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自愿在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证书(正本)。四、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及有
2、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按时参加年检,按期换届。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六、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不出租、出借本组织证书、印章。自愿在履行社会团体注册资金认缴义务后,再领取会费收据。七、规范收费和服务。不违规收取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并收取费用。创办经营性机构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八、保证本组织的非营利公益属性。接受的捐赠、资助和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分配或变相分配,不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
3、资助。注销登记时,剩余财产按照核准的章程,捐赠给性质相同的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给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九、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兼职领导干部和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监事不取酬。十、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无以下情形: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或近5年受到治安处罚的;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担任被依法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及其负责人,自该单位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担任被依法撤销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自该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被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尚未移出的。本人(本单位)自愿签订承诺书,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承诺单位:年月日备注:1、本承诺书适用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2 .办理成立登记,承诺人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单位发起的,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发起的,发起个人签字。3 .办理变更登记,承诺人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