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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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旅游民宿发展环境、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旅游民宿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1)2号)以及关于印发淮南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文旅(2022)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依托寿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

2、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第三条旅游民宿发展应坚持规划先行、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等原则,坚持高质量、特色化发展,突出参与性、体验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凡在寿县县域内开展旅游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旅游民宿基本条件第五条旅游民宿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符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规划选址基本条件1.单栋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客房数不超

3、过14间(套),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2 .建筑物系合法建筑,产权明晰、无纠纷。3 .选址应符合辖区内的寿县历史城区保护和复兴项目规划设计、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定。4 .道路通达条件较好;民宿不占用水利、道路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5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未经批准,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二)治安管理条件1.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设有供旅客存放财物的保管箱、柜。2.搭建、配备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

4、并具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3,配备的视频监控设施,应覆盖出入口、接待处和主要通道,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4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5 .符合治安安全管理其它相关要求。(三)卫生、食品安全条件1.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卫生设施。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2.配备安全有效的设施设备,预防控制蚊、蝇、螳螂、老鼠及其他病媒生物及孳生源。设置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并保证能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3,客房及卫生间通风良好,有直接采光或具有充足光线,供应冷、热水洗浴及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5、清洁用品用具。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卫生检测。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4.符合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其它相关要求。(四)消防及建筑安全基本条件1 .除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传统建筑外,旅游民宿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中相关要求。超出上述规模或新建的农家乐(民宿),应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6、016)等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民宿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的,应按导则要求进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2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确保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功能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安全使用。(五)环境保护基本条件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参照DB34/3527-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纳入村庄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7、,严禁直排水体。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应有固定和围闭的垃圾存放设施,实行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符合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要求。(六)其他条件1.依法取得经营旅游民宿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2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鼓励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3 .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旅游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不得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外观风貌,确保文物整体安全。第三章设立流程第六条旅游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旅游民宿

8、规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一)业主提出申请,填写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报乡镇人民政府。(二)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委会及当地派出所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办审核。(三)县民宿办在接到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9、相关证照。(四)公安、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积极为申请人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公共卫生、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健康证,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五)申请人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旅游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第四章经营规范第七条旅游民宿经营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第八条旅游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事先以明示的方式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和

10、有关部门。第九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负责核实代订信息的真实性。第十条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第十一条旅游民宿应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统一授牌。第十二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卫生、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旅游民宿,可依照程序申请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标识。第十三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规标准,提升服务质量,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属地

11、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统计监测等工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成立寿县旅游民宿规范发展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县文旅、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水利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即县民宿办。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五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审核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一)文旅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开办旅游民宿联合审查、推动制定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组织民宿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12、的业务培训。积极谋划搭建网络审批、监督平台,提升政务服务品质。(二)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民宿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工作。(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民宿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督促民宿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做好

13、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强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审查,做好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和业务指导,对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依规取得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与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多规合一统筹民宿聚集空间和布局,监督管理农村民宿集聚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与监管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无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

14、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民宿监管工作。村(社区)可以通过自治规则、村规民约,对民宿经营活动加以规范。第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民宿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第十八条旅游民宿经营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罚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

15、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第二十条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协助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存在房屋、消防隐患的;(九)旅游民宿必须对公众经营,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成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十)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十一)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寿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附件:L寿县旅游民宿开业经营初审表2 .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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