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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国家为提高国有资本效益和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为国有资本掌握在国家控制下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统一的法律规范。依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o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中央与地方授权或委托的国有资本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经营原则本公司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经济效益优先的原则,按照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第二章公司组织第四条公司章程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
2、程,明确公司的目的、业务、组织结构、出资方式、股权、利润分配等。第五条董事会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管理、监督和代表职权。董事会由少于5名、多于13名董事组成,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董事应当具有法定的条件和能力,经严格考核后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聘任。第六条监事会第十六条投资管理本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变动和公司经营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遵循合理、安全、高效的投资原则和理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监管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有关部
3、门和人员的监督和监测。第十八条行业监管本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并遵守有关行业规章制度,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监测。第十九条社会监督本公司应当积极维护和扩大社会公信力,加强社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接受社会监督和监测。第二十条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本公司应当通过建立内部监督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措施,降低经营风险,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上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规范化管理,保障国有资本安全和增值,也可以提高国有营利性企业经营效益以及公平竞争的良好商业环境。最终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