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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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助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和自治区福彩公益金资助,专项用于实施我区“助康工程”项目的资金。第三条“助康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精准实施、规范使用、注重质量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四条“助康工程”项目为全区符合项目要求且有辅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及其他(包括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包含康复

2、器材),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第五条“助康工程”项目资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有意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一)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二)公办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残疾人;(三)盟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残疾人对象。第六条“助康工程”项目资金资助范围为:(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医疗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

3、、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为每名受助患者每次资助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筛查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费用中统一列支。(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免费配置假肢矫形器。假肢矫形器配置费以此项标准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及专用部件材料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假肢矫形器目录和价格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核算。(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包括: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按政府采购等程序购置后统一组织配发。资金核算分摊比例按照料、工比例9:1的原则,90%的资金

4、用于采购辅助器具,10%的资金用于为受助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过程中产生的评估、适配、指导、训练、回访等差旅费、邮寄、劳务费的支出,以实际采购价格据实结算。第三章资助管理第七条“助康工程”项目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进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能通过系统数据获取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纸质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三)低保、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八条由旗县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确定下年度需求情况。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针对盟市民政部门报送的下年度残疾人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确定下年度

5、工作任务,于下年年初赴各地进行实地筛查评估,同步完成假肢取型工作。第九条经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或项目定点医院同意实施手术和假肢装配的受助对象,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接受手术矫治康复或前往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进行假肢矫形器配置;对于假肢矫形器配置相对较多的旗县(市、区),由自治区康复辅助器具中心统一制作完成后赴当地进行装配。第十条通过配置助行类、听力类、视力类、生活及护理类等康复辅助器具审定的受助对象,根据每年预算资金情况,由自治区康复辅具中心制定配发方案,分批分年度进行配发。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第十

6、二条申请项目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二级康复专科或三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二)具有综合救治能力,设置骨科专业(矫形外科专业方向)科室或康复科及洁净手术室;(三)拥有从事矫形外科专业的高、中、初级医师;(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助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内容应对照准入标准撰写,包括单位介绍、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资历能力情况及既往类似工作开展情况、承担本项目的意愿及工作计划等;(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

7、三)从事矫形外科专业的高、中、初级医师证书和矫形专业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第十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助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公告,公告期内医疗机构提出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自治区民政厅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治区民政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十五条自治区民政厅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小组,以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三)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四)与本项目内容相关既往类似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影响项目

8、实施的情况。第十六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1-3家。第十七条双方自愿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第十八条自治区民政厅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第五章项目宣传与监管第十九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开展各种宣传工作,提高项目知名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同胞、共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二十条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

9、滞留,确保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助康工程”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低于受助对象30%比例的抽查评估。自治区民政厅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助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7号)同时废止。附件假肢矫形器目录和价格标准单位使用年限标准价格(元)具14750假肢具39200肢具323500假肢具311500具18000具316500具323000具326000具335000只33000形鞋双1700形鞋双1850形鞋双1920双11500矫形鞋双13900双1900具21500器JI-23500形器副240000史务分摊比例:按照料、工比例6:4的原则,60%的资金用于采购零部件及原材料。4(用的资金用于为受助残疾人4Il练、回访等差旅费、劳务费的支出。二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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