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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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铁路局文件南铁建设(2014)229号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建福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九景衢铁路江西有限责任公司,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赣龙复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京九(武九、峰福横南段)电气化改造工程指挥部,福州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福建港口铁路支线建设指挥部,厦门枢纽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现将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上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期延长至7月底,请各项目管理机构于8月1日前将评价结果财产处。2014年6月26日南昌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局管在建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和局管内已开通运营铁路。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企业(含子公司)及一级资质企业。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铁路总公司、路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路局建管处牵头负责路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局管铁路公司和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

3、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成立评价机构。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须考虑在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综合评价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第八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参加下一评价期的信用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并按规定报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不再进行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评

4、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第十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各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和路局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组织考评。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进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每半年考评一次,在达标考评合格后进行,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

5、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加分。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第三章不良行为第H一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铁路总公司和路局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十二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第十三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1.记录。路局有关部门、项目管理

6、机构和南昌质量监督站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铁路总公司和路局的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见附件4),由现场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应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现场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经总监复核签认后送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确认。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

7、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项目管理机构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项目管理机构领导予以签字确认。2 .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项目管理机构认可的不良行为和项目管理机构收到的路局及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

8、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3 .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项目管理机构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可采取平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第十五条路局检查发现的且未当场记录的不良行为由建管处牵头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公示、确定。第十六条南昌质量监督站在进行检查监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认定的不良行为结果应书面通知路局建管处、项目管

9、理机构和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组织公示、确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以及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由路局建管处牵头组织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偷工减料或对建设工期产生影响的,按附件2标准进行扣分。第十八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第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

10、良行为进行记录。第二十条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确定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按照附件4格式书面报路局建管处。第二十二条路局建管处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将不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南昌质量监督站。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及时认定时,项目管理机构应会同南昌质量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和确定,并将重大不良行为的基本情况和扣分建议及时报送路局建管处,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由建管处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由项目管理机构会同南昌质量监督站按程序进行记录、公示和确定,并将重

11、大不良行为的基本情况和扣分建议及时报送建管处,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由建管处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第四章评价加分和扣分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和特殊建设项目加分。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和铁路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路局建管处报告。抢险结束后15日内,由施工企业向路局书面提出加分申请(见附件5、附件6),建管处牵头组织研究确定建议加分值,并报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的,施工企业应于7月5日或次年1月5日前向路局书面提出加分申请。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主管

12、业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铁路总公司同意加分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将加分建议报路局建管处,由建管处组织审核后报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第二十六条已运营线路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附件7标准在当期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1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在当期信用评价对施工企业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路局建管处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

13、组调查结论及扣分建议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2 .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路局研究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路局会议纪要或调查结论提出扣分建议,由建管处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第二十七条在一个评价期内,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加分不超过2分。在向铁路总公司报送加分申请前,路局建管处应将施工企业申请加分情况在各项目管理机构公示3日,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将公示内容通知到有关施工企业。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和路局的计分及排名。在局管其他建设项目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14、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机构每两个月(单数月3日前)向路局建管处报送一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建管处汇总后于单数月10日前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评价期末,项目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见附件8)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日后报路局建管处,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南昌质量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第三十条路局建管处应按照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汇总计算全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并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三H一条全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路局建管处发文向各项目管理机构公示并抄送南昌质量监督站。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公示内容通知到各施工企业,公示期3日。施工企业

15、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申诉后,路局建管处应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提出申诉的施工企业。第三十二条公示结束后,路局建管处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第六章评价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现场检查和抽查应合理均衡,除重点难点及高风险工点外,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如出现不均衡情况,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至少每2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检查。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发现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予以扣分,并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问题不得视而不见,上报的评价结果应拉开

16、档次,不得出现满分。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主要依据。1 .施工考核总费用为施工合同额的35%。,采取累进递减法确定。合同额在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为合同额的5%。;50亿元(不含)至100亿元(含)的部分,为合同额的4%。;100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为合同额的3%。施工考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2 .考核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与信用评价周期相同,在项目末次验工计价时结算完毕,每期考核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费用二(考核总费用合同总额)X当期验工计价额3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为合格或创优考评为优秀,评价期内未发生重大和较大不良行为的,按当期考核费用的IO0%支付;施工企业在评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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