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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三资”经营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实现保值增值。第二条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出租、发包和工程项目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以租赁、承包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第三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
2、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售、出租、发包、入股、购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资管办审核后实施,有关资料报镇资管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五条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和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等,应按规定的金额或面积由村、镇、县分级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大额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资产资源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定。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资管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七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按照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有关规定,经村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并事先报镇资管办后,方可实行。第八条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审批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重大损失和管理混乱,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