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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监管及评价标准一、总则1为规范XX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监管,提高管理效率,控制污染物排放,保障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XX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维护、监督与管理。3焚烧厂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依照本标准制定焚烧厂的监管办法。4XX省建设厅负责省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行业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监管工作。5XX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维护及监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二、运行与维护1垃圾接收与储存1.1 垃圾接收1焚烧厂只能接收处理生活垃圾,非经主管部门同意,
2、不得接收处理其它垃圾,严禁危险废物、建筑渣土进入焚烧厂。2焚烧厂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特殊垃圾时必须专门研究采用特殊措施,确保特殊垃圾的安全隔离、防止丢失、及时焚毁。3焚烧厂接受省外垃圾,应经省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1.2 秤重垃圾运输车进出场区都必须秤重记录,各项数据、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并按主管部门规定形成日报表和月报表,报表数据由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生效。1.3 卸料1卸料大厅应保持地面干净、整洁,保证垃圾运输车正常、有序、安全地出入卸料大厅。2垃圾运输车卸料前必须检查车内有无携带火种,严禁将带有火种的垃圾卸入垃圾贮坑。3垃圾运输车卸料时,应注意安全标志,防止车辆掉入垃圾池。4作业人员应注意卫生防
3、护和安全保护,应穿戴必要的防疫和劳保用品。5垃圾车卸料后,卸料门应及时关闭。1.4 垃圾贮坑1保持垃圾料坑处于负压状态。临时停炉期间必须密闭卸料门,并在贮坑内垃圾表面撒碱扼虫,同时开启强制通风除臭系统。2禁止违禁垃圾进入垃圾贮坑,大件垃圾应破碎后进入垃圾贮坑。3全部焚烧线停运大修时应清空垃圾贮坑,检查贮坑构筑物、排液口、车挡和卸料门等设施状况,及时保养与修复。4应保持垃圾坑内的渗沥夜导排设施畅通,使坑内的渗沥夜及时导排出去。1.5 焚烧炉给料1焚烧炉给料设备应及时均匀地对焚烧炉供料,禁止将未拆散的捆包垃圾投送入炉。2操作员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平稳操作垃圾抓斗起重机,并按垃圾接收设备的要求及时进行清
4、门、堆垛、排水操作,禁止碰撞、惯冲、快速切换、泡水、侧翻等不良操作。3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保养,按起重机轮流作业计划进行作业,合理安排各台起重机运行和维护时间。4定期清洗起重机操作室与垃圾贮坑之间的玻璃窗,确保操作人员的视线。2.2 焚烧系统2.2.1 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和垃圾品质对焚烧炉燃烧工况进行控制,使焚烧炉燃烧工况保持良好状态。2.2.2 应保障合理的炉内风量供给,保持炉膛处于微负压运行状o2.2.3 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垃圾焚烧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必须启动助燃燃烧器进行助燃。2.2.4 应定期检查垃圾焚烧床层燃烧情况,防止焚烧床层干燥段过长,横向火焰不均,燃烬段过短等
5、不正常焚烧情况发生。2.2.5 每月进行一次炉渣热灼减率检测,用于指导焚烧工况的控制。2.2.6 焚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2.3 热能利用系统2.3.1 余热锅炉的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余热锅炉的运行时间应满足全厂运行时间的要求。2.3.2 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汽轮机停机时,应启动旁路冷凝系统,确保垃圾焚烧处理的正常进行。2.4 电气系统2.4.1 电气系统的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相关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规程实施细则。2.4.2 应急
6、备用发电机应遵照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巡视和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试运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间隔周期不超2.4.3 定期对储备蓄电池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厂内不断电系统(UPS)的电力供应。2.5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2.5.1 现场仪表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定时巡检。对于重要参数仪表,应建立巡检、维护记录。主要仪表与自动化装置,应定期进行现场运行质量检查。252保持仪表及其附件清洁,需要定时内部清洗的就地仪表,应按建立的标准程序执行。2.5.3 外界温度可能过高或过低的仪表或传感器,应采取防范措施。2.5.4 定期现场校准仪表的指示值、自检仪表准确度。检查和消除仪表的记录故障,保证记录清晰正确。
7、2.5.5 定期检查管路及阀门接头处有无腐蚀、裂缝及渗漏等现象。2.5.6 定期进行自动调节系统定值扰动试验。定期进行热工信号与安全保护系统试验。2.5.7 定期维护计算机、网络通讯,备份数据库。258定期检查信号报警情况,保证报警动作正确。2.6 烟气净化系统2.6.1 烟气脱酸系统1应严格监督石灰粉的粒度和纯度,保证使用石灰的品质,充装时禁止扬撒。2配制石灰浆前应清除用水中含有的SO离子,以防止输浆管线结垢堵塞。3应根据烟气排放在线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石灰浆使用量或浓度,每天定期检查石灰浆浓度。4定期清洗石灰浆贮存槽、管路及喷入设备;定时检视管路弯头及阀体磨损情况。5NOx净化系统运行时,应监
8、测氨水的喷入量和浓度、NOx净化反应区域温度,并及时调整控制。6定期检查、清洗中和剂配置槽内的箱体,定期检查中和剂制备、贮存设备的强制通风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作记录。7每天记录石灰浆用量、石灰浆浓度以及中和反应塔其它必要的数据,作为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的数据。2.6.2 袋式除尘器1应根据运行工况调整优化反吹频率,及时排灰,防止飞灰搭桥、挂壁、粘袋。2应及时检测气室的工作状态。3袋式除尘器在停炉前必须重复执行反吹,尽可能将布袋上含大量Cacl的飞灰去除,然后加入干燥的石灰粉,停止反吹后再使用消石灰覆盖于布袋表面。4在停炉期间,袋式除尘器外壳及灰斗应保持加热状态,内部滤袋应随时保持与外界隔绝,防止
9、飞灰吸湿受潮。5在锅炉检修时应检查滤袋破损情况,及时更换破损滤袋。2.6.3 活性炭系统1焚烧厂正式运行后应根据正常运行工况下烟气二恶英检测结果确定活性炭喷射量,并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每年测一次烟气二恶英作为调整活性炭喷入量的依据,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2活性炭仓高温报警、袋式除尘器处于旁路运行工况时,应停止活性炭喷射系统的运行。3定期检查活性炭贮罐惰性气体供应系统的状况。3.6.4烟囱定期检查烟囱是否有烟管腐蚀和泄漏现象,并及时修护。2.7残渣收运系统1.1.1 炉渣、飞灰应分开、及时收集与清运。1.1.2 炉渣运输车辆应密闭带盖,禁止沿途撒漏。1.1.3 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将收集的飞灰
10、交由有关部门收运处理。自备炉渣填埋场的,炉渣的填埋作业应按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规程执行。以炉渣为主、辅料制作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2.8 污水处理系统2.8.1 应及时清理疏通垃圾坑内的渗沥液收集和导排设施,保证垃圾渗沥液及时从垃圾坑内导排出去。2.8.2 垃圾渗沥夜、工艺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照工程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工艺和标准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稳定达到工程设计确定的水质标准。2.9 化学监督2.9.1 垃圾热值分析仪、物料成分分析仪、汽水油分析仪器、环保检测设备等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校核。2.9.2 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
11、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2.9.3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鲜明的标志,分类专门妥善保管。2.9.4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蚀措施,避免锅炉、加热器、汽机等设备的锈蚀损坏。2.9.5 化学监督和化学水处理运行人员应经劳动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考核和抽验。2.10 公用系统2.10.1 空气压缩机的运行和维护应严格参照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执行。2.10.2 应定期检查通风、除臭系统的运行状况,保证其有效性。2.10.3 应定期检查机械冷却水塔的运转情况,定期检查淋水填料、过滤填料和通流情况。2.10
12、.4 应定期检查机械冷却池水位和来水量情况,冷却水池、冷却水塔应定期清理,保证清洁。2.10.5 定期检查通往锅炉汽包、减温器的给水管道上的阀门组和给水泵再循环的管道阀门。2.10.6 工业水泵、除氧水泵、锅炉给水泵因故障停运检修时,必须关闭出入口阀门,并停掉电源,挂上警告牌。2.10.7 应定期对循环水系统进行检查,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定期活动各活动部件。2.10.8 油库运行管理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2.11 安全与卫生2.11.1 做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措施,并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厂区内害虫孽生场地,消灭害虫的孽生条件。2.11.2 停炉检修
13、期间应对垃圾贮坑害虫进行消杀。2.11.3 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动火票制度、消防区域管理制度、消防紧急预案等一系列消防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三、环保监测1污染物排放限值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执行工程设计阶段批准确认的排放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或执行下表1。表1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项目单位数值含义限值1烟气mg/m测定均值802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测定值13一氧化碳mg/m小时均值1504氮氧化物mg/m小时均值4005二氧化硫mg/m小时均值2606氯化氢mg/m小时均值757汞mg/m测定均值0.28镉mg/m测定均值0.19铅m
14、g/m测定均值1.610二恶英类ngTEQ/m测定均值0.1注:1)本表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制,均以标准状态下ll%O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2)烟气最高黑度时间,在任何Ih内累计不超过5min。3)本表中规定的小时均值是以连续Ih的采样获取的平均值,或在Ih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测定均值是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取3个样品计算的平均值。2恶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执行工程设计阶段批准确认的排放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分别按照GB14554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3工艺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垃圾渗沥夜、工艺废水和生
15、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应执行工程设计阶段批准确认的排放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放标准)。3.2监测1焚烧厂应对焚烧系统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监测时,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正常运行工况相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运行工况。2焚烧厂对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测应给予配合,不得干扰监测人员的正常工作。3烟气停留时间的考核应根据焚烧炉设计书、二次空气喷入点和喷入方向等情况判断。4烟气温度的考核应根据焚烧炉测温布点、各点温度显示值、测温元件及仪表校准检验证明等情况判断。5焚烧炉渣按照HJ/T20采样制样技术规范采样,计算公式如下,取平均值作为判定值。式中:P热灼减率,100%;A干燥后的原始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B焚烧炉渣经60025C3h灼热,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的质量,go6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必须和省市建设、环保部门在线监管系统联网,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在线传输至主管部门,并定期对网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