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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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进一步规范XX城镇燃气经营活动,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XX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XX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第三条XX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核发、使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

2、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为本企业供气,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XX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接收、组织专家审查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

3、理。经XX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或综合执法的设区城市,市本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部门明确燃气经营许可在申请、受理、审核、批准、核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的部门工作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的,根据XX地方性法规、XX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第六条在两个以上设区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者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XX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其他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

4、业、汽车加气站由所在地县(县级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七条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的设置等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

5、求。(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完成专业培训,取得XX住房城乡建设厅或XX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书,并按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

6、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不得在其他企业、本企业分公司或本企业供应站点兼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置不少于4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经营企业应设置不少于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持有城市燃气工程、建筑

7、环境与设备工程(暖通)、油气储运、化工、动力与热能工程等(以下简称燃气及相关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持有机械、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燃气企业连续工作3年及以上的,可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5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最低人数应满足下列规定,且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

8、00户增加1人。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供气规模5万户以上或者日供气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其中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同时具备储存和灌装功能的储配站的,每个储配站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9、。3)燃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标准站)经营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燃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同一企业有2个或者2个以上加气站的,每个加气站应符合上述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三)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储存的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

10、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五)燃气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证明文件。(六)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备案的应急预案及双重预防机制报告。(八)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技术职称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九)涉及城镇燃气充装的,提供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燃气管理部门根据设区城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授权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11、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第九条瓶装燃气企业下设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点)纳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不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一)瓶装燃气企业对其所属的供应站点负安全主体责任,应确保供应站点建设符合各项安全要求。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可以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分销点,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一)新增或变更供应站点,应由瓶装燃气企业向燃气经营许可证原发证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备案,审核后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 .瓶装燃气供气站点

12、备案申请表。2 .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充装站签订的管理合同、供应合同及供应站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3 .供气场所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合同。4 .供气设施、器具和消防器材情况。5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情况,且不得少于2人。6 .应急预案;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三)瓶装燃气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将原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交回原发证审批部门注销,同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四)发现已备案供应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存在违法经营情形的,应取消供应站点的

13、备案。第十条从发证之日起,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90天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以及下属供应站点备案延续。逾期未申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正、副本(原件)。(二)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充装许可证、防雷检测报告、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及双重预防机制报告。(三)有效期内由法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四)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规划及专家意见出具的企业安全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检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运

14、行情况、监控系统建设是否符合要求等)。(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情况。(六)与所属供应站点签订的管理合同、供应合同及供应站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七)供应站点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继续教育情况,且每个供应站点不得少于2人。(八)地方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工作要求:(一)行政审批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二)审批办结时限要求:各级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15、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业评估或专家审查时间除外。1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2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各级审批部门均应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四)XX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燃气经营许可证动态管理的考评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燃气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考评工作。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XX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各级审批部门根据需求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燃气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的编号采用附件所规定的统一格式,由XX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发证机关填写。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所列内容发生变更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一)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许可变更申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事项证明材料等。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二)变更经营类别、经营区域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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