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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民宿发展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打造“中国绿都最氧”品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宿是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或运营主体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安全发展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二章申办条件第四条设立民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生态保护、食品安全、乡村振兴和山体保
2、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二)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三)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结构安全牢固。(四)民宿消防安全应当按照住建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中有关民宿建筑的防火规定执行。(五)民宿经营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六)民宿经营应当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七)民宿经营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健康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宿
3、,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餐饮服务经营条件的规定要求。(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第三章申办流程第五条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由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县公安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文旅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小组,联合受理,实行部门一站式联合审查:)具体流程(示意图见附件2)1.民宿经营业主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房屋改造装修设计方案,乡(镇)政府报县民宿办,由县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审查,由乡(镇)政府出具综合指导和审查意见。2 .民宿经营业主根据申办要求进行软硬件
4、设施建设后,依法向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3 .民宿经营业主填报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见附件3)提交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就房屋产权是否明晰、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相关规划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办条件的,提交县民宿办,县民宿办受理后同时流转至相关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4 .县民宿办接到乡(镇)政府初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等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联合审查。5 .审查后由各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县民宿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在3个工作
5、日内在联合备案表中出具符合或不符合意见,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查意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业主就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整改后,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相关部门再依此程序进行核查。6 .通过联合审查的民宿,经营者可向县民宿办申领统一的民宿标识牌。7,提供住宿用餐的民宿经营业主在食品加工场所(厨房)装修前,应向所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申报,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建议进行装修。民宿经营业主依法向所在乡(镇)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申请材料7 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见附件3);8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及餐饮的民宿提供);9 .营业场所
6、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10 民宿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11 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三层以上房屋)、改(扩)建的设计方案图纸及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建立县、乡(镇)工作机制。(一)成立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民宿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和细化各类鼓励政策,加大政策集成,组织开展辖区内民宿审批(审核)、指导、培训、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二)乡(镇)相应成立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民宿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
7、管局、文旅局、卫健局、财政局、税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和各乡(镇)组成,办公室(简称:民宿办)设县文旅局。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落实。(一)所在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申报、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民宿办公室日常具体事务,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负责民宿政策引
8、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负责民宿从业人员培训、等级评定、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三)公安局:负责统筹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做好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加强对民宿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四)住建局:负责民宿工程消防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民宿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民宿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六)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七)自然资源局:负责民宿土地使用
9、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指导民宿所在乡(镇)做好村庄发展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工作。(八)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民宿所在乡(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盘活利用工作,推动民宿与农业融合发展。(九)卫健局:负责指导民宿做好民宿卫生管理工作,做好民宿从业人员健康审查,开展卫生培训指导。(十)财政局:负责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十一)消防救援大队:指导乡镇对民宿业主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第八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经联席会议研究认定情节严重的可取缔民宿经营资格:(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实名登记;(二)纠
10、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的;(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八)发生重大有效投诉;(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十)经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卫生基本要求的;(十一)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第五章政策扶持第九条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经部门联合审查并经县民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旅游民宿,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具体措施另行)。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11、。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2 .县民宿经营申报流程图3 .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4 .县民宿经营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附件1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为引导县旅游民宿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二)经营用客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三)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
12、示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要求,清晰、醒目。(四)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管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五)应建立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定期演练。(六)食品采购、加工、清洗、消毒等应符合GB31654的要求。(七)卫生条件应符合GB37487、GB37488的要求。(八)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九)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达到GB50016的要求。(十)从业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持证上岗,(十一)应配备口罩、测温枪、消毒液等预防疾病所需的基本物资。(十二)建设、运营应因地制宜,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13、十三)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十四)垃圾应根据各地相关要求分类放置,污水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处理,达到GB8978的要求。(十五)服务项目应通过文字、图形方式公开,并标明营业时间,收费项目应明码标价。二、公共环境和配套(一)进入性良好,应至少有一种交通方式方便到达。(二)所在乡村(社区)应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二)客房应标有名称或编号。(三)客房应配备必要的家具,方便使用。(四)客房应有清洁卫生的床垫、床上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被芯、被套、床衬垫)、毛巾等。(五)客房应有清洁卫生的水壶、茶具和饮用水。(六)客房
14、应有充足的照明,有窗帘等遮光设施。(七)客房应有方便使用的卫生间,提供冷、热水、照明和排风效果良好,排水通畅,有防滑防溅措施。(八)客房应有适应所在地区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效果良好,各区域通风较好。(九)客房应有方便使用的开关和电源插座。(十)厨房应有消毒设施,有效使用。(十一)厨房应有冷冻、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放置。四、卫生和服务(一)客房、餐厅、厨房、室内外公共区域及设施应整洁、卫生。(二)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每客必换,并能应宾客要求提供客房服务,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三)卫生间应有防潮通风措施,每天清理不少于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四)应采取有效的
15、防虫、防蛇、防鼠等措施。(五)应及时清理垃圾,符合当地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六)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邻里关系融洽。(七)接待人员应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八)接待人员应掌握并熟练应用接待服务、客房服务、餐饮服务等业务知识和技能。(九)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旅游资源,能用普通话提供服务。(十)应提供餐饮服务或周边餐饮信息。(三)应保护宾客隐私,尊重宾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宾客的合法权益。(十二)应有晚间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五、经营和管理(一)建立经营档案,方便对客服务。(二)公布投诉电话,能有效处理各类投诉。(三)建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烟道清洗、水箱清洗等管理制度,定期维保、有效运行。(四)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培训。(五)通过媒体平台开展宣传和营销。保持融洽的社区关系附件3县民宿经营申报联合备案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20)号民宿名称民宿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房屋性质占地面积营业用房面积总投资额万元接待能力客房总数间间,床位总数个;其中单人间间、双人间间、套房间。餐厅面积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