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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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XX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XX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公路养护年报统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路线安防工程管理。第二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实施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通客车路线和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第三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交

2、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的实施管理,筹措落实地方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应加强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和资金筹措的协调。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计划清单、完工核销结算”的模式。第六条县农村公路养护站按照以下原则提出计划项目清单,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一)列入年度补助计划项目需在安防工程项目库内。(二)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需同步实施,其中同一乡镇内的路段在项目库周期内原则上仅安排一次补助计划,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三)申请列入年度补助计划项目原则上应按有关规

3、定提前完成设计批复,车购税资金用于地方财政先行垫资实施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七条清单项目因客观无法抗拒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在项目库内选择年内可完成的其他项目进行替换,并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需满足“年度任务不减少、年度下达切块资金足额消化工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实施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合理选取处置措施。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要依法加强农村

4、公路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并邀请同级公安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审查。第十条设计批复文件应明确(或以附件的形式明确)工程的起终点名称、起终点桩号、实施里程、设施数量等内容,并明确项目总投资;多条设计路线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防设施汇总表,并明确每条路线的项目投资。当安防工程主要设施(如护栏)的类型、设置地点、设置数量受施工条件等原因影响需较大调整的,设计单位应完善设计,并报备原批复单位。原批复单位有疑义或不同意调整的,应明确回复意见。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由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按工程包方式打包实施。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的质量管控

5、体系,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完工后,应邀请同级公安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项目验收。第十四条计划执行过程中,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应于每月20日前将清单项目(含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对进展严重滞后的项目加强督促督办。第四章资金管理和核销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项目分中央车购税补助计划、省级部门预算补助计划两类,分别按车购税补助标准、省级部门预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按车购税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第十六条县农村公路养护站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已完工验收项目,由县交通运输局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核销。确因客观原因需延迟核销的,最迟应于次年2月底前核销。逾期未核销的,取消计划并收回补助资金。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采取项目、资金同步核销。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按“多收回、少不补”原则进行核销,结余资金由省级收回。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X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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