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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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全省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共同缔造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积极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推动村(居)民委员会“五个规范化”建设(

2、即组织体系、职能事务、阵地建设、自治机制、内部管理规范化),增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健全、职能事务明晰、服务阵地提升、自治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为深化共同缔造、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奠定坚实基础;到2024年底,全县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更加完善、议事规则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健全,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自治善治新格局基本形成。二、主要任务(一)规范组织体系1 .加强村(社区)治理组织体系建设。在农村建立村民委员会一村民小组长一村民联户长(村民代表)的组织体系,在城市社区建立居民委

3、员会一居民小组长(网格长)一楼栋长的组织体系。依法选举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联户长、楼栋长等自治队伍建设。2 .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1)规范下属委员会组织架构。村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常住人口不足150户的村民委员会和常住人口不足500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9人组成,具体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4、讨论推选产生。(2)明确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根据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分工和职能不同,分别确定相应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民间纠纷;治安保卫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动辖区群众协助党委、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和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宣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有关事项。各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应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开。(3)推进各下属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各下属委员会职责分工、运

5、行规则、议事规则,建立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各下属委员会分别和上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警务室、卫生服务机构、小区业委会、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驻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下属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联动。3 .规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1)健全村(居)民会议制度。村(居)民会议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组成,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村(居

6、)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和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撤销或者变更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应当由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过半数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居)民会议所作决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2)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中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

7、以上,妇女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25-50人之间,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代表总人数一般在50-100人之间,具体人数由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讨论决议村(居)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3次以上不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村(居)民代表应及时按照程序调整更换,村(居)民代表名单出现变更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3)健全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村(居

8、)民代表换届(补选)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代表联系户。因搬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与原联系户联系不便的,应按照就近联系原则,及时协商调整联系户,告知联系户村(居)民并公布。村(居)民代表要加强同所代表的村(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每季度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前,应提前走访联系户村(居)民,征求其意见。村(居)民代表在会议表决时,必须依据大多数联系户村(居)民的意见,将会议决议及时反馈给联系户村(居)民,并做好有关解答、解释、宣传工作。4 .规范村(居)务监督机制。(1)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队伍建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居)民

9、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不兼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文书、会计(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鼓励有法律、财会相关专业或从业经历的人员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缺的,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推荐选举方式进行补选,新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未享受村(社区)干部薪酬、误工补贴的村(居)民担任村(居)务监

10、督委员会成员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2)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运行。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列席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村(居)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依法依规对村(居)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居)务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职提出质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社区)“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二)规范职能事务。依法依规明确职能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

11、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制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工作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和负面事项清单。同时,依据工作事项清单建立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未经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职能部门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依法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的工作事项,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探索县级统筹建立数字台账、智能报表系统,实现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推动职能部门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减少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减轻“指尖”负担,清理规范网络工作群,防止简单以上传截图等作为评价基层工作是否落实的依据,纠治强行推广APP、变味投票点赞、滥用积分排名等问题。(三)

12、规范阵地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和农村社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市社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持续优化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功能,规范村(社区)活动场所标志挂牌。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行开放式办公,整合党建、公共服务、议事协商、矛盾调处、文化体育、养老托幼等功能,尽可能扩大居民群众活动空间,实现办公面积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实行“一室多用”“一站式”服务和“一门式”办理。完善村(社区)服务设施运营机制,通过居民群众协商管理和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运营等方式,提高综合利用率。(四)规范自治机制。1 .规范民主

13、选举制度。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由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采取户代表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的方式进行补选,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联审机制。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法人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申请换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14、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2 .规范民主协商制度。按照“五有”要求(有人员、有场所、有规则、有结果、有记录),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构建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管、民事民评的多层次协商格局。坚持过程导向原则,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村(居)民代表和利益相关方,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或座谈会、听证会、评议会、恳谈会、网络协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协商。引导村(居)民通过有序协商,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解决村(社区)公共议题,培育公共精神和主体意识。3 .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以村(居)民会议、村(

15、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社区党组织提议、村社区“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辅助方式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属于村(居)民小组内部事项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4 .规范民主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组织村(居)民开展“立约、修约、履约”活动,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共同缔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

16、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社区)制定,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备案,村(社区)履行机制。可结合村(社区)实际,依法制定“积分制”量化规约条款,建立履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移风易俗和社会和谐稳定。5 .规范民主监督制度。完善以村(居)务公开、村(居)务监督、民主评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村(居)民委员会依据XX省村务公开目录(居务公开有关要求参照村务公开要求落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布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村(居)务实行及时公开、月公开、季公开、年公开,一般的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涉及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并接受村(居)民的查询,回应村(居)民的质疑。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并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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