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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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X政发2019X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

2、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额,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固定资产

3、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二

4、)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三)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四)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五)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经营性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现“账、表、卡、物“四统一;(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用高效;(

5、四)管理与政府采购相结合,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区财政局是全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区财政局设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起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登记、产

6、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监督管理;(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九)指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十)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

7、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办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出租等经营性事项的初审,签注意见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批;(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备资产的调剂申报工作,

8、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产收入(收益);(七)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

9、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和相关合同的签订等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国有资产收益;(七)接受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0、。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核算等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的无缝衔接,构建既有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

11、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四)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和价值的限定,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地方财力状况合理制定。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购置计划列入下年度单位部门预算,做到一同上报、一同审批。具体程序为:(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的

12、报批程序。1、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每年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2、主管部门根据资产存量情况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3、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年度经费预算,编制采购预算;4、区财政局将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计划同部门预算一同批复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购置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纳入采购预算管理,未经区财政局审批、没有采购预算编制的采购事项,区政府采购中心不得纳入采购预算管理

13、,不得组织采购事项(对于经政府批准应对应急的临时性资产购置除外);5、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资产购置必须附有资产购置计划书和资产采购预算,没有购置计划书和资产采购预算的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采购事项(对于经政府批准应急的临时性资产购置除外);(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必须增加的资产购置事项,按照上述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部门申请专门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二十条上级单位给行政事业单位调拨资产或者拨付的款项中明确规定资产购置项目的,由主管单位定期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备案;上级拨付款项中未明确规定资产购置项目,行政事业单位根

14、据专项工作需要拟购置资产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报批。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先调剂、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并纳入跟踪管理。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建设、调剂、捐赠等方式增加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由单位领导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健

15、全完善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移交、核算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对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坏等,根据损坏程度,责成当事人承担修复、更换或赔偿责任。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每年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账、表、卡、物相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

16、固定资产或者物品,尤其是摄影摄像器材、录音录像器材、便携式电脑(含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价值较高的数据存储设备,要从物品的规格、型号、价值、购置时间等方面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或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单位人员办理调动、离退休手续前提醒单位或者督促办理调动、离退休人员完成自己所使用的资产及财务移交手续,否则发生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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