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与2023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参考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与2023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参考资料).docx(4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在经过2017-2019年大规模更新之后,2020年进入了重要的实施阶段,新收入准则将在所有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20年,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及应用案例,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及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另外,证监会发布了新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2021年初,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正式稿,财政部、证监会、交易所、国资委及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关于2020年报编制需关注的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微信提示分为上下两期,归纳了近三年发
2、布且在2020年及其之后实施的主要准则及相关规定,并概述了2020年财政部及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定。主要介绍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及应用案例等。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订)2017年3月31日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订)2017年3月31日自2018年1月12019年1月1日日起施行【不含起施行【不含满自2021年1月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2017修订)2017年3月31日满足条件的保险足条件的保险1日起施行公司】公司】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3、(2017修订)2017年5月2日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修订)2017年7月5日自2018年1月1自2020年1月1自2021年1月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日起施行6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2018年租赁(2018修订)12月7日自2019年1月1自2021年1月1自2021年1月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日起施行7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注2019年5月16日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注2019年5月9日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9永续依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1月18日2019年1月18日102019年度一般企
4、业财务报2019年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表格式4月30日间的财务报表11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2019年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版)9月19日表1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3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9年12月1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注: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应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于2020年度发布的规定:微信期数序号应用案例等其他规定发布机构发布日期执行时间/备注自发布之日(2020年6月190
5、)1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企业采用简化方法的,可以对2020年1月I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2020年7月1日2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财政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3三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第二批)财政部2020年7月17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在2018年12月11日,曾发布了第一批五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期4三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第三批)财政部2020年12月11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财政部2020年12月11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修订)财政部2020
6、年12月24日2023年1月1日/2026年1月I日7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政部2021年01月04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财政部2020年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允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政部2021年02月02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10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2020年H月11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证监会2020年06月12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发布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等四部委2021年02月05日13交易所、证监局等
7、监管机构关于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交易所、证监局等2021年01月14号(征求意见稿)11月27日许提前执行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正式稿(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解释14号对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时废止。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
8、号)相比,解释14号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lC12)趋同。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资产建造和运营阶段的收入确认等方面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发包给其他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此前解释2号明确要求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解释14号强调社会资本方确认应收款项的前提是收取可确定金额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的变更,解释14号要求先判断变更前后合同现金流量的确
9、定基础在经济上是否相当,若在经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也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后续计量。若同时发生了其他变更,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评估其他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解释14号要求先判断变更前后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是否相当,若在经济上相当时,不适用租赁变更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10、的账面价值。若同时发生了其他变更,应当将所有租赁变更一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
11、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将“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金融资产”,改为“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L另外,正式稿明确了“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PPP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就基准利率改革,正式稿将“以摊余成本计量改为”采用
12、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简化处理时要求“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或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此外,正式稿修改了部分体例和措辞,例如将“双特征”调至“双控制”之前,将“公共服务”改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相关权利中的“运营”改为“收益”,相关义务增加“投融资”“运营”,“基于实际交易的无风险基准利率”改为“基于实际交易的近似无风险基准利率”等。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1年1月4口,财政部、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了
1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就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日期、监管资本过渡安排、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和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问题:(1)在无须付出不必
14、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应当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的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估计和判断。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金融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等。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潜在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调整。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3)因借款人或客户所在的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对应相关金融资产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提供临时性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