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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粤安(2018)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和奖励适用本办法。相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受理、核查、奖励闭环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85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4、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六)承担安全评
5、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七)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各级安委办接收的举报信息,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分送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受理核查。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
6、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但未及时整治、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接受举报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所举报的内容及举报人身份。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
7、象、举报事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人的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三)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四)举报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五)其他不予受理情况的。第三章举报核
8、查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核查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第十四条属于上级、下级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9、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受理举报案件。上报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并做好记录备存。上级部门可以将举报事项交办下一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后,应当自接到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举报部门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进度和延期情况。第十五条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最先接到举报的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10、第十六条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在核查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反馈举报人。第四章举报奖励第十七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O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1、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的界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
12、为;(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奖金。第二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奖金审批、发放和领取。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对举报内容核查,经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
13、2)。依程序审批后应通知举报人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填写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领取奖励金。奖励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应急管理
14、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或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镇(街)、管委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L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2 .举报奖励金审批表3 .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编号:举报人姓名举报人电话举报时间举报人地址举报主要内容受理举报部门拟办意见年月日局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编号:举报情况举报人举报时间受理单位受理人举报内容(附:举报信息)核查情况经办部门经办人核实情况处理决定(附:处理决定执法文书)奖励建议罚没金额:大写:行政处罚金额:大写:经办部门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财务部门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年月日局领导审批意见年月日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单位(个人):时间:年月日举报信息名称举报信息编号举报奖励金额:大写:财务审核人经办人领款人证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