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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中央储备棉糖管理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承储中央储备棉糖的企业,包括中储粮集团公司、中粮集团公司直属库,及其租仓和代储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承储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垂直管理局)根据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四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产生的监督检查、
2、通报、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企业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盈亏情况、薪金发放状态、纳税情况等。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各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中央
3、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引导作用。第七条各垂直管理局依托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信用信息,原则上以独立法人为单位,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第八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基本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动获取。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基本信息,各垂直管理局负责核验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产生的监督检查、通报、行政处罚、奖励信息,由相关单位根据管辖权限,
4、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第九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通过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奖励信息;(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5、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各垂直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进行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以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垂直管理局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在全
6、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垂直管理局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垂直管理局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评价由各垂直管理局按照管辖权限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
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结合承储企业自身特点和重要影响因素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适时调整。第十三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3月底前应当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第十四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开展,根据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的内部决策参考,被评价企业可以依权限查询本企业信用评价
8、结果。第十六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各垂直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中央储备棉糖相关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收储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采取激励措施期间,上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产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暂停激励措施。第十七条对上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各垂直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限制享受中央储备棉糖相关领域相关扶持政策;(二)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三)情节严重的,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议调出中央储备棉糖库存。第十八条各
9、垂直管理局结合实际,细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和统一结果应用标准。第十九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违法失信行为是指被国家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二十条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垂直管理局认定的失信行为,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者信用报告等。各垂直管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
10、提供证明材料。各垂直管理局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第二十一条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垂直管理局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者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认定机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管辖权的垂直管理局应
11、当及时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撤销相关信息公示。第二十三条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第二十四条对下列情形,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垂直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垂直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一)认为垂直管理局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二)对垂直管理局采集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三)对垂直管理局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四)其他认为垂直管理局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对垂直管理局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各垂直管理局发现采集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全国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第二十六条对在中央储备棉糖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