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凤雅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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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浦区凤雅幼儿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全面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凤雅幼儿园;英文表述为Fengyakindergarten,QiTgPU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凤雅路999号;邮政编码为201725O第三条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

2、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第五条办园理念和办园目标办园理念一一“乐享童年健康成长”。乐享童年:在乐玩善思的过程中享受童年成长的快乐。健康成长:遵循幼儿的成长发展规律、教师与家长的需求,“以人为本”促进幼儿园和谐、全面、共同成长:全体发展(面向全体,均衡发展);全面发展(德才兼备,完整发展);特色发展(形成特色,园本发展)和健康成长(规范有序、终身发展)。第六条幼儿培养目标和教师培养目标幼儿培养目标: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乐雅儿童。乐玩:亲近自然、善于发现、敢于尝试。善思:好奇探究、乐于提问、自信表达。雅行:习惯良好、健康活泼、和谐友爱。教师培养目标:培

3、养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乐雅教师。乐玩:做孩子的朋友,在玩中学、玩中悟,有敢于创造的勇气。善思:做智慧的教师,会主动思考积极进取,会乐于协作共同求进。雅行:做有爱的伙伴,师德高尚,关爱孩子,与同事、家长和谐相处。第七条幼儿园园标:色彩概念:园标主用色调绿色,象征着勃勃的生机,寓意着儿童自由自在、快乐的童年,没有任何拘束感,在绿色的大自然中快乐成长。形象寓意:园标内部“FY”是凤雅的首字母,另一层寓意:“F”一一family(家),幼儿园是孩子们另一所幸福的家园,“Y”犹如人生一条道路,凤雅幼儿园就是每一个孩子们美好人生的开始。外形设计成一个盾牌寓意着幼儿园是孩子们安全的港湾。2018寓意凤雅幼儿园

4、园所开办之年。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八条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对内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对外依法行使法人代表职责。第九条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园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六)领导教育教学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与管理,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改

5、善办园条件。(九)指导参与社区及家庭教育活动,推动家、校、社区和谐共育;(十)支持并发挥党、工、团等群体作用,提高教职工政治道德素养,保隙全园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条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第十一条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每三年为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6、,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才通过。第十二条本园设置教育、保育、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以确保管理效能和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第十三条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保健、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第十四条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

7、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第十五条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十六条本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由教育局委派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本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本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本园指派,以本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

8、的法律意见。第十七条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不断完善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调解制度:建立园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建立园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第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主动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本园按照园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合格

9、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本园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条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向教职工公开1 .幼儿园改革发展规划和内容;2 .教师人事调配及聘任情况;3 .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考核奖励方案和各岗位职责、奖惩条例;4 .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的实施和结果;5 .教师职称评审、聘任、评优与考核结果;6 .教职工福利,包括疗休

10、养、送温暖安排等;7 .幼儿园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开支状况、幼儿园重大活动信息等。向家长公开1 .收费项目和标准;2 .幼儿课程配套材料费、活动费等收支结算;3 .食堂伙食收支及幼儿用餐营养配置情况;4 .幼儿各方面的身心发展状况。向社会公开1 .幼儿园改革、发展目标及规划、工作计划;2 .幼儿园保教动态;3 .幼儿园重大活动信息等(收费、招生)第二十一条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二)按照规定招收适龄幼儿;(三)组织实施

11、幼儿在园活动;(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具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育儿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政府、社会监督。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四条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事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五条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

12、、营养员、保健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六条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按幼儿园内部改革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对于重大过失、渎职行为的老师行政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本园教职工除了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

13、执行保教工作计划,开展保教工作;(二)对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享有使用权;(三)参加教育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四)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职后培训;(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六)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依法申诉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本园教职工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二)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

14、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五)制止有损幼儿健康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切妨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六)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生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保育教育水平。第二十九条本园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五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第三十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

15、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二)尊重人格。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第六章课程与保育教育第三十三条幼儿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第三十四条幼儿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依法开设各类幼儿教育课程。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幼儿园特色活动,丰富园本课程内容,并收集整理成册,为幼儿园课程建设积累资料。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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