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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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新规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进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供应者通过肯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托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托付供应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托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

2、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不得哄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恳信用,公正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

3、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进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承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供应者、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有表示的,应当精确、清晰、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楚表不O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4、(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二”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隐秘;(五)阻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平安,泄露个人隐私;(七)阻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卑视的内容;(十)阻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爱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

5、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精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分,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

6、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别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平安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举、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全都,并应当显著标明

7、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T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举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留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留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示

8、意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举、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学问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平安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

9、作推举、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平安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扬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聘请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扬无节制饮酒;(二)消失饮酒的动作;(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四)明示或者示意饮酒有消退紧急和焦虑、增

10、加体力等功效。第二十四条训练、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训练、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示意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示意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加训练、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训练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举、证明。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担当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将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状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示意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

11、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举、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详细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训练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扬。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别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相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二)表

12、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猜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举、证明。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哄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供应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等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

13、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内容哄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特地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值竞争。第三十二条广告主托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托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14、者。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力量人、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供应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第三十六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供应的掩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

15、实。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供应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举、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举、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举、证明受到行政惩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学校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学校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嬉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二)可能引发其仿照担心全行为。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平安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方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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