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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密级:编号: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报表申报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日期: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制二O二二年四月填表说明一、申报表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填写前请先阅读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二、填写时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用五号仿宋体填写并打印。表格填写不够时,请按原格式自行加页。三、申报书及附件均为A4纸,一式五份,左侧装订成册。四、申报单位必须按申报书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齐全不予受理。五、密级由申报单位提出,按有关保密规定核定。六、附其他佐证材料(XX证明、XX证书、XX获奖证书、XX认证证书、XX专利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已通过认定的高新
2、技术企业、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七、本申报书务必认真填写,文字叙述和数据要准确、可靠。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县区或园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注册类型口国有口民营口集体口外资口其他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法人代表学历职称电话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邮编企业主要股东(按股权比例列出前三名)及所占股权比例1、%2、%3、%职工人数科技人员数经营场所面积(m2)生产加工用面积(?)科研开发用面积(?)经营范围二、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技术领域口可再生能源、高效节能口西藏特有资源开发口矿产资源口环保口医药、生物技术口电子与信
3、息新材料口机电一体化口传统产业应用的新工艺及新技术其它专利申报授权情况(名称、类别、专利号)科技成果获奖情况承担自治区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情况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主要新产品情况编号新产品名称投产时间专利号或新产品证书号销售收入(万元)利税总额(万元)1.2.3.4.主要产品介绍1、产品的主要性能及特点;2、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情况;3、产品技术来源;4、项目的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单位:万元资产总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净利润年销售收入技术性收入专利产品、新产品销售收入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用于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经费财务数据说明:四、企业下一步研发创新规划负责人签字:(章)
4、年月日五、县(区)、园区科技部门意见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意见:领导签字:(章)年月日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5、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地区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产业优化升级、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二)应是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
6、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包括聘用和有合作协议的科技人员在内,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六)企业的专利产品、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
7、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程序如下:(一)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二)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和工信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四)企业申请认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如实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2、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3、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4、有关的技术储备(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
8、复印件各一份;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份;(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公示时间为7天。(七)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授予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和铜牌。(八)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填写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六条资金奖励。
9、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企业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奖励。第七条项目扶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给予重点考虑支持。同时,支持其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扶持等资金。第八条金融支持。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担保贷款时给予重点支持,在贷款贴息时优先支持,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度7月中旬和下一年度元月中旬前,各县(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报的半年生产、经营情况核实
10、汇总后,报市科技局。第十一条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和铜牌,同时不再享受相关的扶持奖励政策。第十二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1、企业在申请认定式考核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2、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因上述原因被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变更名称、营业地
11、址、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或停业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须重新申请认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拉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拉萨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拉委厅发(2017)40号)和拉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拉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拉萨市域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设立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主要
12、用于支持和帮助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引导更多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奖励资金由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第二章奖励政策第四条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五条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六条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经评审立项的一次性给予
13、20万元补助。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和维护知识产权等。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八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拉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可以申请拉萨市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拉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九条获得科技型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与国外单位合作的协议等材料:1、拉萨市科技型企业
14、奖励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或认定文件复印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第十条科技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具体申请时间及要求,以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第十一条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奖励资金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查和评审,审定后将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资金拨付后,及时兑现。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未按时上报科技型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奖励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情节较为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用于“两创示范”建设期间,后续进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