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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等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重庆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发展,表彰和鼓励为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庆市交通局同意重庆市公路学会设立“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二条为了做好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重庆市公路交通领域科学技术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
2、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推动重庆市公路交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四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接受重庆市交通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推荐(申报)项目、评审、异议处理和拟定获奖项目等工作。第五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合作、科技普及推广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3、个人,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组织、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第七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主要授予在下列公路交通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一)公路交通建设前期工作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建设可行性研究、公路交通建设专题论证(线路勘测、环境调查监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工程安全)、公路交通设计(包括结构、材料、工艺等)等方面的重要理论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二)公路交通建设管理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建设施工工艺、公路交通建设管理模式、公路交通构筑物和
4、装备制造、公路交通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S)公路交通运营管理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维护作业、公路交通运营安全生产、公路交通后评价与评估等方面的重要创新、技术应用和发明创造成果;(四)公路交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领域,包括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发明专利)工作中积极推进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的成果;(五)公路交通社会公益领域,包括在公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公路交通科技进步
5、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成果。第九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推荐(申报)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如果有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有特别重大创新、技术难度特别大,并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可增设特等奖。第十条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工程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
6、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二)二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S)三等奖:推荐(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总体技术水平、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市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7、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工程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工程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初评、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理事长办公会议”)终审的二级评审制度。评审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的方法,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第十二条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评审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8、;(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四)研究处理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重庆市公路学会聘请学会会员单位和企事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一)负责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向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评审结果;(S)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为完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
9、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二)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三)同一专业评审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人;(四)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学者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五)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学者。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原则上由重庆市公路学会理事长担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从重庆市公路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委员每年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总数为单数;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
10、评审委员会委员选定,专家组成员从重庆市公路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轮换。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二)长期从事专业工程技术、科技研究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三)熟悉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科学职业道德,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纪律,全局观念强。第十八条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公路学会秘书处,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11、,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第四章推荐(申报)条件第二十条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4 .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署名应当包含主要完成人;5 .主要完成人为重庆市公路学会个人会员者优先。(二)主要完成单位应
12、具备下列条件:1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2 .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经费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3 .重庆市内单位会员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推荐(申报)的项目可以是在市内外、国内外(境内外)取得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但申报材料需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该项目的评价证明;4 .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成果署名单位应当包含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第二十一条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标准、规范、规程
13、、指南、细则、导则、标准设计图集、工法、定额、计算机软硬件等)和知识产权(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研究报告等)无论是在项目立项之前或之后取得,其署名均应包含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及其主要完成人,且应与项目立项之后的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相关性;(二)从项目推荐(申报)截止日计算,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要求项目整体技术必须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申报时应提供效益佐证材料和使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证明;(三)凡属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开发行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
14、流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建成并通过竣(交)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五)按规定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且须获行政审批时间满1年以上;(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条件或已推广应用;(七)仪器、器械、设备等研究项目,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A)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通信设备、压力容器、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九)推荐(申报)项目应当具有国家科
15、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十)在推荐(申报)项目之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结题验收、评价(鉴定)工作,并取得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评价证书或报告、鉴定证书或报告、评审证书、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四)凡已获得或正在推荐(申报)国
16、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及其他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五)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六)不具备行业引领、科技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般科技成果;(七)在社会上或在行业内产生过负面影响的项目;(A)推荐(申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拖欠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第二十三条经评审未获奖或自动放弃奖励的项目,若在后续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突破性成果,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补充完善推荐(申报)材料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项目,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推荐(申报)。第二十四条已推荐(申报)参加本年度重庆市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如果推荐(申报)单位提出退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