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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规范我省村(居)集体对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第二条有条件的村(居)集体(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应对本集体内的全部、部分或指定的已参加城乡居民
2、基本养老保险的成员给予集体补助。第三条村(居)集体应从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中安排集体补助资金。村(居)集体不得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第四条村(居)集体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年补助上限范围内确定。鼓励补助标准向困难人员倾斜。当年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金额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不再进行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o第五条村(居)集体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
3、式开展集体补助。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逐年缴费的年限,逐年给予集体补助。已给予集体补助的缴费年度,不重复补助。第六条村(居)集体应按以下流程开展集体补助。(一)制定方案。村(居)集体根据集体章程并结合实际,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见附件样式)。补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等。补助方案须通过村(居)集体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拟定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村(居)集体需变更集体补助方案的,应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村(居)集体
4、变更本集体补助方案进行业务指导。(二)村(居)集体补助的办理流程。1、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村(居)集体按照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确定拟补助的对象、补助金额。补助对象应已完成拟补助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村(居)集体对本次补助对象及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Bo2、提出申请。村(居)集体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集体补助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本村(居)集体补助方案、书面申请、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补助人员名单和补助标准。相关材料应加盖村(居)集体公章,村(居)集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体补助申请期间,申请补助对象出现死亡、出国(境)丧失国籍、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
5、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村(居)集体应及时撤回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3、核对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对村(居)集体提交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定补助对象有关信息并录入信息系统,通知村(居)集体划拨补助款项。4、缴款。村(居)集体将助款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凭证资料。5、社保记账。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款明细信息核对无误后,将补助金额记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计息。6、信息反馈。社保经办机构将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情况告知村(居)集体和补助对象。村(居)集体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补助对象。7、退费。集体补助划入社保基金财
6、政专户后,出现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补助、重复缴费等特殊原因须退回补助款项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村(居)集体提供的相关凭证资料后,按多收、错收社保费有关规定退回多收、错收款项。(三)集体补助每年申请办理缴费。实施集体补助后,村(居)集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暂停补助的,应向社保机构提交暂停实施的书面说明。村(居)集体恢复实施集体补助的,应提出恢复补助申请,并可对暂停实施集体补助的年度申请补办,村(居)集体提交补办申请报告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办理。第七条鼓励村(居)集体给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民补助,用于资助村(居
7、)民缴费。第八条鼓励各地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村(居)集体评优评先的考核标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 .*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样式).wps2 .*年*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样式).wps*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样式)*村(居)集体盖章日期:年月日第一条为提高集体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8、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文号:*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纳入本方案适用范围。(一)属于本村(居)集体成员;(二)已参加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三)其它条件。1. 2. 3. 第三条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集体成员,通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并进行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加入本方案(以下称补助对象)。第四条满
9、足以下条件之一,退出本方案。(一)不再属于本村(居)集体成员;(二)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三)其他条件。1. 2. 3. 退出补助方案的,应告知本人并在本村(居)公布。第五条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完成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以下标准享受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年补助标准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变化,结合本村(居)集体的经济状况变化,适时变更。第六条集体补助资金来源。由本村(居)集体筹集。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支配收益。资金来源渠道不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第七条补助程序。对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标准进行公示。
10、公示期一般为天,无异议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金和名单、补助标准。未通过公示的拟补助对象,不纳入当年补助对象范围。第八条参加本方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集体补助的基本情况;2. 3. (二)义务。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配合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集体提供变动情况。第九条集体补助的中止和恢复。村(居)集体出现可支配收益变化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集体补助时,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确定,可以中止集体补助。再次具备补助条件后,恢复实施集体补助。第十条集体补助归属。集体补
11、助全部计入补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补助对象个人。补助对象户籍转移的,已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集体补助,按国家和省规定转移。第十一条方案的变更和终止。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变化,以及本村(居)集体经济情况,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变更或终止本方案。第十二条争议处理。补助对象对集体补助存在异议的,按本村有关争议、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村规民约)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方案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第十四条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村(居)集体。*年*村(居)集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表(样式)单位(盖章):日期:年月0序号补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年补助金
12、额(元)1张三*6002李四*1800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解读现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根据粤府(2019)1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
13、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02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印发通知。通知在省层面建立具体的集体补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保险的集体筹资渠道,有利于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二、主要内容通知主要内容一共八条。第一条为明确目的意义。出台专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办法,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拓宽筹资渠道,做大个人账户,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助力乡木寸辰兴,实现共同
14、富裕。第二条为明确补助范围。集体补助主要依靠村(居)集体收入,具备经济基础是实施补助的前提条件。人员范围是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成员。第三条为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资金不包括征地社保资金,征地社保资金主要是对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养老补贴,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对象范围有明确规定。通知明确村(居)集体不得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集体补助,以确保征地社保依法落实。第四条为明确补助标准。明确集体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在不超过当地个人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由村集体通过民主协商确定补助标准。同时,结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鼓励补助标准向困难人员倾斜,提高困难群体养老待遇水平。第五条为明确补助方式。个人缴费是前提,应先缴费后补助,增强缴费的刚性。第六条为明确补助流程。通过加强操作的规范,防范风险。包括方案制定及相关内容要求(提供方案样式)、7个具体流程、明确集体补助每年办理,以及对暂停补助和恢复补助提出具体要求。第七条为鼓励个人参加职保。鼓励村(居)集体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补助,资助个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第八条为工作激励。鼓励各地对开展集体补助工作好的村(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褒奖,营造良好氛围。附件为补助方案及补助表样式,提供各村(居)参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