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使用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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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章保管使用制度(3篇)公章保管使用制度(精选3篇)公章保管使用制度篇1第一条为规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第三条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幸福人家小区业委会20-J公告第某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幸福人家小区业委会知会第某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第四条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第五条业主大会、业委

2、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第六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

3、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七条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九条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章保管使用制度篇2一、公司公章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公章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掌握使用。未经总经理批

4、准不得随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二、所有盖章文件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合同(协议)法人授权书等重要文件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盖章。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记,认真填写用章使用登记表。四、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必须由总经理审阅批准后方可盖章并严格登记手续。五、对加盖公章的材料,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六、严禁将公章带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八、公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总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5、九、公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十、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如公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十一、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严重者立即辞退。公章保管使用制度篇3为维护我局公章使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章系指县财政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1、_县财政局公章2、_县财政局法人代表章3、中共县财政局机关委员会公章4、中共县财政局党组公章第二条监印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手续,认真审查,规范用印。第三条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和申请流程:1、局工作人员负

6、责拟定的重要文件、对外重要的书面材料、项目申报报告、合同、协议、承诺、印鉴及其他业务活动需要使用上述公章的,应当报请局长签字批准,未经局长批准,不得用印。2、局内部人员身份证明、介绍信以及其他客观性证明需使用公章的,由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签批用章。股室专业性报表、工作汇报和事务性的答复由局长授权分管副局长签批后用章。3、用印必须登记。局办公室设立公章使用登记簿,由公章使用人员负责填写。公章使用人应如实负责登记用章事由、用章种类、用章日期、用章文稿材料份数、批准人等相关事项。4、公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第四条特殊情况需使用公章的,可先电话

7、请示局长允许后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五条公章保管人不得私自用章。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用章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公章禁止带出局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批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携带前往,管章和办事人员共同见证用后立即带回。第七条公章原则上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第八条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或因损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公安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第九条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员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档案(资料)室存档。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者,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单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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