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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J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
2、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Q)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答: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Q)首
3、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
4、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答: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4分)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Q)法律依据;(2)适用范围;(3)信息公开的形式;(4)申请获得信息的程序;(5)信息公开的例外;(6)救济制度。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
5、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Q)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原则。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Q)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
6、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好申辩的准备。(3)举行听证会。即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4)制作听证笔录。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原则:Q)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答:Q)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简述行政程序的特征。答:行政程序具有如下特征:Q)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2)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
7、动态过程;(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4)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5)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宪法;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行政法的特点有:Q)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
8、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内容上和形式上两个方面: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包括:Q)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包括:Q)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行政法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
9、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答:Q)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Q
10、)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Q)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
11、申请而产生的行为。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答: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5)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具有准司法性。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2、,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根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行政行为。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Q)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13、,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答: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Q)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行政行为的特征是:Q)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
14、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简述行政行为与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Q)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
15、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2)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3)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Q)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