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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委托服务协议甲方:乙方: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为方便甲方顺利投资于乙方管理的旗下产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合同及其他产品法律文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理甲方远程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远程委托”是甲方签署本协议后,无法亲临直销柜台,将相关业务资料以远程方式(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通过乙方指定的设备(邮箱、传真、地址)向乙方提交业务委托申请,乙方据此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包括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二条乙方受理的远程委托内容包括:1、账户类业务: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开立与注
2、销、基金账号的登记与取消登记、交易密码重置、账户相关资料变更以及与账户相关的其他业务;2、交易类业务:基金认/申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设置分红方式、交易申请撤销以及与本公司旗下其他产品有关的交易类业务。3、退款申请业务:当甲方划入乙方直销账户资金大于实际交易资金时,可申请将未使用资金原路退回。第三条乙方受理远程委托申请的有效时间为交易日9:3015:00(产品募集期间认购交易截止时间为17:00),但甲方应给乙方留出足够的业务处理时间。如乙方在当日15:00后受理的远程委托申请,则被视同为下一开放日的委托申请处理。第四条甲方在办理远程委托业务时,根据乙方要求和不同业务内容,填写由
3、乙方提供或直接从乙方网站O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于当日15:00之前以远程方式发送至乙方指定设备。第五条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下列情况发生时,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的远程委托,且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甲方发送的业务申请资料;2、乙方收到的甲方业务申请资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3、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受理。第六条甲方发出远程委托申请后,应及时拨打乙方直销中心电话确认接收情况及委托申请事宜。由于远程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的委托申请,甲方又未进行电话
4、确认,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第七条甲方在远程委托申请的业务办理后,应尽快将相关的账户类纸质版资料原件寄至乙方直销柜台。远程申请资料与纸质版原件不一致的,以远程申请资料为准。如果乙方在受理业务后30日内未收到甲方邮寄的纸质资料原件,乙方有权利视远程申请资料为正式中请资料原件并进行存档。第八条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远程委托业务申请,在收到申请后应按照乙方业务规则及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将对甲方远程发送的证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核对,但乙方对于甲方远程发送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甲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
5、式有误,或者甲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就变更事项予以确认,致使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而导致乙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第九条甲方通过远程委托,须选择提供下列任意一种划款凭证作为划款证明:1、通过银行划款的,须提供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2、通过网银划款的,须提供带有时间戳记的网银截屏复印件;3、提供书面划款指令复印件的,划款指令中须注明向划款银行明确的资金划出时间,如“请于年月015:OO前将资金划出”等字样,划款金额,收款账户须为乙方指定账户。第十条乙方因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
6、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甲方的申请,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根据产品合同、其他产品法律文件或者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前述文件、规则不一致的,以前述文件为准。第十二条乙方保留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产品法律文件和其它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第十三条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立即生效,至任一方收到相对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或甲方注销基金账户时终止。第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予以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争议事项所涉及的具体产品的产品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按产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甲方:乙方: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章或签字:乙方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