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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28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任马晓伟2023年11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改革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
2、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J四、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第六项修改为:“(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第七项修改为:“(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五、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时间、参与人员等相关
4、信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J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O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
5、实行分类监管。”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十二、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十三、删除第四十八条中关于“核设施”含义的规定。十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根据
6、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
7、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第六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
8、序。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九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
9、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九)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10、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二)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
11、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12、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文书样式和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证书的样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第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资质认可机关建立题库。第十六条资质认
13、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
14、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第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
1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自证书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补发。第二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可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l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