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 - 副本 5PPT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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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5PPT内容111、第一节人格权的一般规章及权能16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作商品装潢侵权案【法律问题】工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2人格权的权能第一节人格权的一般规章及权能一、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关系人格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听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力量的集合。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第一节人格权的一般规章及权能二、人格权的权能人格权具有以下四项权能:1掌握权2利用权3有限转让权4适当处分

2、权2、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当事人争吵的焦点并不在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侵害了姚明的肖像权,而是政府机关是否有权支配个人的人格权。缘由在于,姚明作为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但是,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姚明的形象作商品宣扬,的确是经过国家政府机关授权的,由于该机关曾经发过文件,宣称国家级闻名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属于国家全部,由该机关支配。因此,它有权打算将姚明的肖像交给可口可乐公司使用。从人格权的以上特征和权能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本人享有掌握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任何人强制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

3、格利益3、,都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侵害。本案的国家机关,尽管是国家级的政府机关,但也无权支配和处分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有所限制,例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作出的适当限制。有人提出,国家级运动员都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因此,他们身上产生的商业价值应当归属于国家全部,国家有关机关有权作这样的规定。须知,任何人包括任何机关,未经法律规定,都不得剥夺自然人的人格权,也不得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通过文件的形式,宣称某些人的人格权属于国家全部,由该机关支配,都是公然的违法行为,公然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当然也应当看到,国家级

4、运动员的确4、是国家出钱训练的,对于他们的人格利益中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国家应当享有相应的利益。但是,享有和支配这种利益,不是实行对运动员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剥夺,而是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将某些人格利益适当转让给有关单位使用,这就是完全合法的,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全都的原则要求,爱护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至于集体照相的问题,本案的姚明与其他两位运动员的肖像是放在一起的,但不是集体照相,而是经过剪辑合成的,因此,不能适用集体照相个人不得主见肖像权的规章。其次节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爱护17做广告印错电话号码干扰他人生活安静侵害一般人格权案【法律问题】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一般人格

5、5、权的功能其次节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爱护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详细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独立2人格自由3人格尊严其次节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爱护二、一般人格权的功能1解释功能2制造功能3补充功能其次节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爱护三、对本案的分析本案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原告的一般人格利益。在学术界,有的学者讨论生活安静权,认为自然人生活在今日的社会,保持和享有自己生活的安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上升为自然人的详细人格权,得到切实的爱护6、。也有的学者反对这种看法,认为生活

6、安静权不足以成为单独的详细人格权,缘由是这种利益还不具有独立权利的地位,绝大多数立法和学说还没有接受这种主见。依照一般人格权的制造功能,现在还不能将生活安静确定为详细人格权,但这并不是说永久也不会有这样一种详细人格权。随着社会的进展,生活安静权更加显得重要,将来也可能成为独立的详细人格权。在目前,虽然不能确认生活安静权是一种详细人格权,但不能说就不对其予以爱护,完全可以将生活安静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发挥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其予以爱护。第一节物质性人格权18未经本人同意强制将他人头发剃光侵害身体权案【法律问题】1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2身体权的7、特别性及民法爱护一、物质性人格权的范围物质性

7、人格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个人格权的基本特点,都是以自然人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作为爱护客体,体现了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二、身体权的特别性及民法爱护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两种对立的看法。否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确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分,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三、对本案的分析身体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保持身体完整权和身体合理支配权。保持身体完整权8、,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持的权利

8、,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对身体实质性完整的维护,是指禁止他人非经本人同意而取得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这种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当然包括身体的全部。但是,在身体权的范围内,最主要的是指不涉及损害健康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假如是造成健康损害的完整性损害,则为侵害健康权。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强制他人进行献血,就是侵害身体权的表现。对身体的形式完整性的维护,是指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身体不被非法接触。而身体合理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状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如捐献器官等救助病患。本9、案二被告在原告明示反对的状况下,实行不适当手

9、段,剃掉原告的头发,使其被迫成光头,侵害了其身体的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造成了原告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因而构成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受诉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其达成和解协议,以增加同学之间的团结。如调解不成,可以责令被告赔礼赔礼,也可判决被告予以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其次节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19为报复而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广告侵害姓名权案【法律问题】1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2姓名权的基本内容3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其次节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一、标表型人格权及其范围标表型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的能够标表人格特征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10、格权。这种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其次节标表型人格权及

10、姓名权二、姓名权的基本内容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分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亦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分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文字符号。本名之外的别名,在某些活动中有比本名更为重要的意义。三、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具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要件应为有意。行为人在实施侵害姓名权行为的时候,应当明知行为的后果而盼望或者放任其发生。过失不构成侵害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11、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并非只限于作为一种方式。行为应符合违法性的要件

11、。损害事实具有直观性的特点。如非法干预、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事实,即为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4)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有明显性的特点,由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紧密相连,极易推断。四、对本案的分析自然人的姓名权,既与自然人的名誉权不同,又与肖像权不同。自然人的名誉权,在通常状况下不具有经济利益,它只是社会对某一自然人的评价。肖像权,由于肖像的美学价值而使肖像权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内容。姓名权既不像名誉权那样毫无经济利益,又不像肖像权那样具有相当的经济利益。譬如,冒充某名人的姓名去进行活动,往往会获得经济利益,而12、以自己的姓名去做,就可能得不到这些利益。本案中的汤某有意使用他人姓名做征婚

12、广告,其行为既侵害了仇某的姓名权,同时也侵害了仇某的名誉权。对此应当怎样处理呢?这种状况一般应以侵害姓名权起诉。这是由于:第一,同一行为在一个受害人身上产生两个以上的恳求权,而其恳求权的内容、目的又相等的,应当实行择一方式,受害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恳求权行使;一个恳求权行使以后,另外的恳求权即行毁灭。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姓名权行为,同时又侵害了姓名权人的名誉权,该受害人同时产生的两个恳求权,目的、内容都是救济其精神利益的损害,因而只能择一行使。其次,恳求权的选择行使,应从有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爱护动身进行。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从13、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行使恳求权。当两个恳求权行使的后果没有差别的时

13、候,应以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最突出的方面,确定案件的性质。就这两种恳求权来比较,无论怎样选择,其后果都是一样的,因此,进一步选择的原则应当是考虑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侵害姓名权为明显。因此,应以侵害姓名权立案处理。侵害姓名权同时又侵害名誉权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可否将侵害名誉权作为加重责任的情节考虑?回答是确定的。侵害姓名权没有侵害名誉权的,与既侵害姓名权又侵害名誉权的相比,后者的情节、损害程度当然比前者重。确定赔偿责任的时候,把侵害名誉权作为侵害姓名权的损害结果考虑,选择比单纯侵害姓名权具有相怜悯节更高一些的赔偿数额14、,是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因此,对本案应以侵害姓名权确定汤某行为

14、的性质,责令汤某担当侵权责任。在确定详细赔偿的数额时,应当汲取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后果,加重侵权人的责任。第三节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20对他人肖像超出协议的使用范围而使用侵害肖像权案【法律问题】1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2肖像使用行为及其特征3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与免责事由第三节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一、肖像和肖像权的概念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以自然人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详细人格权。第三节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二、肖像使用行为15、及其特征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除去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肖像使用之外,其性质是肖像使用合同。

15、这种肖像使用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肖像权人和肖像使用人,其他人不能成为该合同的主体。(2)合同的客体是对肖像的使用,即肖像权人把自己肖像的使用权部分地转让给使用人,使用人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于双方商定。肖像使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肖像权及肖像使用行为三、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与免责事由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16、肖像权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为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2)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为了时事新闻报道

16、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上闻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四、对本案的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吵,典型地体现了肖像使用行为的性质,以及对侵害肖像权行为认定的基本规章。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肖像使用合同,厂方的使用是经过肖像权本人授权的,因此,使用本人的肖像并不违法。尽管这个使用行为是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前设立的,但在民法通则实施后也具有效力。但是,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使用肖像作为包装装潢的行为又进行了商定,商定的使用范围是生产印制有本人头像的包装罐10万17、个,因此,厂方应当根据商定使用。厂方违反商定,生产了30万个,因此构成违约。在人格权领域,非法使用他人人格利益的行为,就是侵权。因此,本案的厂方超出双方商定的肖像使用范围进行使用,同样也是非法使用,构成侵害肖像权,应当根据超出访用范围的部分,认定侵权责任。第四节评价型人格权及名誉权的法律爱护21写作小说损害死者人格利益,恳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法律问题】1评价型人格权的范围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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